关键词:
宋代
女性
离婚
再嫁
摘要:
宋朝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七出、义绝以及和离,提起宋代婚姻制度的特色,人们普遍会想到的一种情况是男性可以再娶,女性不可以再嫁。实际上在宋代,妇女再嫁现象比较普遍,当时的女性没有受到程朱理学的太大影响,女性的贞节观在宋朝较为淡薄。那么婚姻作为维系女性家族地位的主要载体,证明宋代的女性有较自主的离婚和改嫁权,对于研究宋代女性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按照背景、具体现象、原因和特点,意义的逻辑进行论证,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将对本研究的研究现状、缘由和研究意义进行详细论述;第二个部分讲述宋代女性的婚姻生活,描写宋代婚姻的择妇标准和女性婚后在家庭中所享有的权利,总结出宋代女性在婚姻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择偶意志,家庭管理权,自主管理财产的权力,成为母亲后还拥有较高的母权,证明宋代女性在婚姻中地位较高,作为宋代女性有离婚和再嫁权的背景;第三部分阐述宋代女性离婚与改嫁的方式和权力,按照离婚和再嫁两个角度分阶层分别写宗室阶层、士大夫阶层还有平民阶层女性离婚和再嫁的具体情况,得出宋代女性离婚和再嫁情况确实比较普遍,使本文的主题更具有说服力;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夷坚志》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不同阶层女性离婚和改嫁的具体史料,总结出宋代社会层面对女性离婚与再嫁态度开明的原因以及宋代女性离婚与再嫁的特点,再将宋朝女性离婚与改嫁的状况与唐朝进行对比,得出宋代更加包容女性离婚和改嫁这一结论;最后通过总结,分析宋代女性拥有离婚和改嫁权的意义和作用,对本文主题进行升华。本文以《夷坚志》和《名公书判清名集》为中心进行研究的原因如下:《夷坚志》一书记载了宋代社会生活、宗教文化、伦理道德、民情风俗。里面有诸多关于离婚的事迹,对于本文的研究能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一共14卷,其中有6卷都是户婚门,占了全书的一半,案情涉及乱伦,确定婚姻的合法性,在室女、出嫁女和寡妇对嫁妆和家产的诉讼,寡妇要求立继和处理其他家庭事务的权力等。甚至书中的其他卷也涉及了以婚姻为中心的有关当时家族关系的判词,这能为本文提供巨大的史料价值。所以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和《夷坚志》中女性的离婚与再嫁的案例进行阐述。对《名公书判清明集》和《夷坚志》中离婚或者改嫁过的女性按照阶层进行分类,阐述宋代各阶层女性不同的离婚与再嫁的种类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