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消费者
反悔权
比较研究
经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摘要:
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本论文主要沿着两条研究进路展开:一是从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知识角度入手,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做了一个较为详实的介绍,并深入分析了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法律体系归属,以及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争议。二是从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着手,着重比较了国内外各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为引言部分,该章中首先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其次介绍了国内外已有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指出写作本论文的动机、研究方法以及论文写作的逻辑结构和论证思路。引言部分的介绍其实是对将本论文写作的结构、重点难点以及论证思路等前提性问题思考清楚。第二章是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分析。该章中,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已有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义观点,本文对这些观点一一分析,最终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单方面的表示撤回合同从而使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其次,围绕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和法律体系归属,目前国内外学界争论较多。国内外不少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反悔权应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本文从经济法的性质,以及经济法权利、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反悔权之间的关系而主张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公私法兼具的经济法权利。认定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学者们也就顺理成章的主张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应归属于民法体系。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的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等角度认为民法体系已经不能再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身份上的不平等等关系,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来倾斜性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由经济法这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再次,国内外学界有赞成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也有反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赞成的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能够促使经营者向社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更高更优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反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则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对“约定必守”原则的背离;本文分别对这些观点一一分析并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并不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冲击,而仅仅是约定必守原则的一个例外而已。第三章主要是对外国国家或国际机构或地区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主要比较了欧盟、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通过比较,发现在全球范围内,欧洲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最为发达,而美国则可能是因为其更看重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适用并不广。相比较来说,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还是有一定的相同性。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则区别较大;尤其是在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反悔期间、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规则以及实施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相差较大。第四章主要是分析了跨境消费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本章从我国现今社会里所存在的大量的海淘、代购等跨境消费现象着手进行分析,而纵观全球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跨越国境的贸易也越来越多,消费者也从以前的一国消费者身份扩大为国际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了。而各国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又不一样,所以一个跨越国境的消费者能不能享有反悔权,以及如果能享有则又应享有何种保护程度和保护范围的反悔权制度等,这得要看他的这一个跨境消费行为应该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决定。这是一个跨境消费中所面临的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如何协调各国不同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了,这需要国际社会出台相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由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条约来解决,或者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第五章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底最新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机构如淘宝网、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等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列明了其网站里哪些商品适用于7天的反悔权制度,而哪些商品不适用于该制度;以及一些实施细则和实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纵观我国这些电子商务平台给出的7天反悔权制度的实践规定,虽然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律的规定,但规定并不尽人意,存在不少问题,如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7天反悔期如何计算的规定各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定不同,7天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商品范围差异也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退货的商品完好的规定各电子商务平台规定更加是大不相同、五花八门,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甚至根本就没有规定如何来判定商品完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