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业协会
权力
经济法
摘要: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在对市场主体的管制这一角度来看,属于国家逐渐放权和构建新型市场管制体制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正是行业协会迅速蓬勃发展的过程。2013年3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指出逐步快速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工作,强化行业内部自治自律,努力完成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应诉求和规范市场行为的任务。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已充分的认识到了行业协会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行业协会是同行业市场主体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而自愿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行业协会权力是指行业协会享有的对于会员具有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该权力主要来源于同行业内部会员让权、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授权三个方面。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和路径,行业协会最初以官办为主,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而存在,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目前的行业协会已逐渐从国家分离,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在国家实施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逐渐承担起承接政府部分职能的责任。但是,行业协会所享有的权力包括什么范围、属于什么性质、现实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改善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业协会的发展前景。而对于行业协会法律主体的地位的定位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试图赋予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进而对其权力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支持。在我国,行业协会权力存在内容不明确、运行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特征,为解决上述问题,需首先解决几个基本的问题:行业协会和政府及企业的应有关系应当是什么样的?行业协会在当代中国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能?他国较成熟的经验是否可以借鉴?在回应上述三个问题后,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权力体制的完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思考:完善行业协会立法;完善行业协会获权体制,完善行业系会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