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包容审慎监管
经济法
四新经济
合作式监管
动态式监管
摘要:
经济法视野中的包容审慎监管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因市场创新和发展产生的新事物,既不简单、硬性套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予以禁止或严厉监管,也不因无法可依而完全放任、不予监管,而是根据新事物的具体表现和特征,在确保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创新留足包容发展空间,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包容审慎监管以四新经济为适用对象,四新经济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新工业革命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应用和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一个跨界的新型经济形态,它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总称。包容审慎监管以“慎重地鼓励创新”为功能定位,其对市场创新采取有条件的包容态度,而非一概地禁止或放任。包容审慎监管主要包含两大制度要素:它以合作式监管为规则形成机制,以动态式监管为规则调适机制。包容审慎监管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反映和落实。首先,包容审慎监管反映经济法的独特品格。一方面,经济法的独特调整对象在包容审慎监管运行过程中有明显体现,包容审慎监管主要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回应性也深刻影响了包容审慎监管的运行,这使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过程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性、参与性和灵活性。其次,包容审慎监管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容审慎监管本质上是经济法在干预、应对四新经济发展问题时,将市场优先原则予以规则化、制度化的结果。最后,包容审慎监管彰显了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包容审慎监管内化了平台经营者对政府与市场的双向调节作用,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控制,这是对经济法上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参与下的“双手并用”实施机制的创新性适用。“政企-央地”合作式监管是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则形成机制,它是指通过妥当的程序和实体制度引入除中央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监管规则的形成、运行与监督,进而消弭四新经济监管过程中的法治依据不充分、监管信息不对称、多元利益需求难以平衡等问题,实现四新经济领域鼓励创新与风险可控间的价值衡平,实现各类主体合作共治。在合作式监管的横向配置上,合作式监管表现为“政府-平台-组织”双层结构;在合作式监管的纵向分权上,合作式监管表现为“中央-地方”多级结构。我国的网约车服务是适用合作式监管机制的典型领域,它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平台自治与地方监管先行先试期(2011-2015);第二阶段为“政企-央地”合作式监管形成期(2015-2018);第三阶段为“政企-央地”合作式监管完善期(2018至今)。我国现行网约车服务合作式监管框架仍存在一定的缺憾,未来仍有必要在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系统改进:首先,应当优化合作式监管基本架构,补足网约合乘车服务监管之遗漏。其次,应当重建平台自治权与地方监管权,系统保障网约车服务开展动态有序竞争。“观察-评估-纠正”动态式监管是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则调适机制。在四新经济运行的“观察期”内,包容审慎监管需要根据不断生成的新问题、新变化、新挑战,实时评估监管体制的运行效果,并对其不断进行纠正、发展和完善,实现包容审慎监管规则向更加稳固化、精细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动态式监管旨在实现如下功能目标:一是有助于实现对四新经济运行的跟踪治理,全程保证监管制度的回应性和时效性;二是实现对监管规则的实时调整,确保其符合变化着的社会经济现实需求。动态式监管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演化路径,一种是积极的、理想的“监管爬坡”,即包容审慎监管在动态纠正的过程中,实现了日益完备、规范、精准、健全的制度升级,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演化路径即是“监管爬坡”的典型样本;另一种是负面的、消极的“监管急转”,即监管当局因怠于实施监管制度的纠正,或对监管制度的“用力过猛”,从而将四新经济在鼓励创新、促进效率方面的功能扼杀在摇篮之中,我国互联网彩票销售活动监管的演化路径即是“监管急转”的典型样本。从2020年底开始,“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开始成为指导四新经济监管问题的新关键词。“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更重视应对风险和确保安全,更多地引人联想至“全面监管”和“强监管”,这使学界存在一种认为包容审慎监管已经过时的观念。但事实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与包容审慎监管应构成交融关系而非替代关系。“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对提升审慎监管能力的强调,而非对包容监管的否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包容审慎监管演化过程的阶段性映射,而非对后者的替代;“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与包容审慎监管呈现出相互推进、共同实施的关系,而非彼此否定。在应对资本无序扩张的现实要求下,我国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进路有必要进行检讨,改变此前存在的重包容、轻审慎之缺憾,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总体目标予以改进,并应在具体实践中兼顾有序竞争与有效监管。一方面,在整体竞争秩序层面,应当强化对涉四新经济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要精准理解新《反垄断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