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济法
经济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
程序保障
摘要:
不论是追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还是检视它的发展轨迹,一直不变的是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这也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核心价值与理念。然而,经济法发展至今,面对现实中大量出现的经济违法行为,因其特殊的、复合型的法律关系以及该类行为无法在我国现有的诉讼结构下得到圆满地解决,导致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不足,同时也直接暴露了经济法司法实践在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在可诉性方面存在缺陷。然而,经济公益诉讼的适时出现,因其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目标,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因此,如果能够正确运用经济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为解决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新的思路,还可以从诉讼法角度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可行的程序保障。事实上,经济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模式的框架,扩大了传统诉讼理论中适格原告的范围,赋予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检察院启动诉讼的权利,进而通过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梳理,确定了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纳税人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反垄断案件以及环境污染保护案件。并且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性质设计了不尽相同的诉讼管辖。与此相关,经济公益诉讼的实现,需要重新定义经济审判的性质与作用,而在程序保障方面,经济公益诉讼包括起诉前的审查程序,庭审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以确保经济公益诉讼能够落到实处。我们知道,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事关国计民生,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后,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执行判决,以更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的化解经济违法行为,可以创新经济法诉讼程序的设计,还可以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更契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