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经济法
法律规制
摘要:
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这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过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试用此项制度,实践探索至今已有二十多年。虽然我国对于该项制度实施起步较早,但至今没有形成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立法,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可遵循法律依据只是散见于各级政府的暂行规章当中,并且每个地区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为了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改善民生,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有必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规制,使之既在国家全面统筹规划下又具有地方特色。笔者通过学习与研究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价值追求、调整手段、主体范围上具有契合性,用经济法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失为一种可行性方案。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原理、价值追求及法律属性。本文的第二部分以经济法的视角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审视,使各方主体的范围明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解决当前实践之中主体概念模糊的问题提供一种思路。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针对我国当前公共服务购买范围缺乏统一标准与原则给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第四部分将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我国当前监督机制与救济机制的缺失,以经济法的视角对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给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第五部分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体的部门法律规制,从财政、价格、质量、反垄断四个方面论述经济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方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经济法的有机结合寻找一条可行性的路径。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了社会调查法、理论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