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屏蔽广告
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比例原则
消费者选择权
摘要:
近年来,屏蔽视频广告纠纷案频发,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在我国互联网行业一直备受争议。最近几年发生的互联网领域内的竞争纠纷案件较传统的竞争案件而言,对其定性方面更加困难。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普遍认定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倾向于保护视频网站经营者的固有商业模式和既得利益。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一部单纯的商业利益保护法,保护市场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均属于其立法宗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权衡和考量到屏蔽广告软件经营者的商业利益、竞争行为的自由性以及消费者的权益。本文从比例原则视角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考察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两大角度出发,认为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符合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该行为属正当范围内的竞争行为,在保障市场竞争行为自由的同时并未严重威胁视频网站的商业利益存续。而且认定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体现了对消费者之于互联网服务所享有的自主选择权的尊重,为消费者改善浏览体验提供了可能,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同时本文提出了基于消费者选择权的新制度与新模式的构建建议,以期实现视频网站商业价值和消费者利益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