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济法
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
类型化
摘要:
将近不惑之年的经济法其地位之独立性,总在一些场合受到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调侃,面对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拷问,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对这一长期争论不休的老问题,有必要作出新的阐释。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创新在法律责任理论中具有重大意义,将会影响其法律体系的责任构成与责任分配。从实践上来看,对经济生活中对经济纷争的失恰性解决、经济法司法运行的完善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经济法要解决的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只有同时从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两个层面,才能完整地解释经济法责任的承责基础;以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该研究的逻辑起点更能突出经济法责任形式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不同之处。同时,由于经济法主体具有二元结构(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基本被管理主体),这使得经济法作用的权义规则也具有二元性,预示着除了传统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角色责任的预防性功能,这使得经济法责任机制在运行中显现除了其独特、崭新的责任形式。通过对法学学科责任的应然表述和约定约定俗成的解析,对三大传统法律责任的厘清,在此基础上准确的阐释了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称谓和内涵边界,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进而剖析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属性,即经济性、社会性、双重性、和非单一性。在与经济法责任“否定论”的对话与商榷,“独立并行思路”的检视、“综合而独立的思路”的继承与扬弃中反思和证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立法文本分析和司法实践参考的基础上,从多维的视角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本文在通过对传统责任理论的扬弃、吸收、融合、提炼的基础之上,严格按照经济法的体系要求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建构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科学界定和归纳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主要有:企业拆分、纠正性广告、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资质减免、信用减、引咎辞职等。再根据笔者的分类方法,将经济法的责任按照其承担的主要内容不同大致分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资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