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第三方网上支付
法律规制
经济法
摘要: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第三方网上支付也是井喷式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越来越大。我国目前是世界上第三方网上支付用户最多的国家,包括规制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经济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却较为落后,其发展速度远远不能跟上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速度,现有的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现有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发展的需要。第三方网上支付作为新兴行业有着便捷性、独立性和中介服务性的特点,已经从一个纯粹的支付行业转型成为提供集资金结算、信息查询、投资理财等服务的综合化服务行业。对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经济法规制是解决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的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中,用户与企业之间、买卖双方之间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需要通过经济法来进行规制,这是经济法的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规制主体,裁量权过大,为了避免其滥用权力,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难以独自承担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规制任务,需要法律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构建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的一主多元监管体制,这个体制的建立需要经济法来限权和授权;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作为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兴行业,存在着诸多的风险,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经济法的规制降低交易风险。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规制问题可以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视角展开研究。从经济法的国家规制角度来看,第三方网上支付经济法规制的内容由规制主体、规制对象和规制内容三个方面构成。我国现行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经济法规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在经济法规制主体方面,政府规制权力配置不合理,规制主体单一,无法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管;在经济法规制对象方面,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进入市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技术要求不明,退出机制不符合行业特色,不利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在经济法规制内容方面,沉淀资金及孳息管理不规范,利用率不高,同时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影响交易效率。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经济法规制制度的完善,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和欧盟较为先进的监管制度。首先要完善经济法规制主体制度,构建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的一主多元监管体制,实行多元化监管。其次要完善经济法规制对象制度。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包括降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进入市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的技术条件,建立符合行业特色的退出机制。最后要完善经济法规制内容制度。明确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建立沉淀资金孳息的合理使用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的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