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干预型政府
规制型政府
经济法
政府与市场关系
摘要:
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经济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本质上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因而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克服“双重失灵”则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心。本文从政府经济职能转型的视角出发,指出目前我国正经历从干预型政府向规制型政府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因、论述了规制型政府构建应然的基本理念、预设了当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轨迹、尝试提出规制型政府构建的经济法准备。最后文章试图论证,不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发生何种变化,经济法对经济安全的维护、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的追求以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目标依旧不变。全文共分为五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政府经济职能的一般理论与经济法本质。首先,阐释了干预型政府一般是指政府主动介入市场以政府之力弥补市场机制自身所出现的问题,其经济职能主要有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其次,提出政府的公共规制指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身依法制定的从属性法律规范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管制、监管和控制,以纠正市场自发运行的缺陷和私人自治的弊端。规制型政府在经济职能上与干预型政府并无较大差异,一方面需要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另一方面又要面对个体协调的难题。最后,基于政府经济职能指出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既是克服市场失灵之法、又是克服政府失灵之法。第二章,干预型政府向规制型政府转变的动因。文章从经济、人性、法律三个层面分析了干预型政府向规制型政府转变的原因。首先,经济层面,一方面规制型政府在回应市场失灵的同时可重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可助益于简政放权,进而释放市场活力。其次,人性层面,论证了规制型政府以司法路径为主、辅之以行政路径的“综合规制”,有助于避免政治人对权力追求导致的过度干预;规制机构的整合可避免政治人团体利益观导致的干预错位、缺位及重复干预;规制型政府对形式理性的追求有助于克服因政治人自利性产生的寻租、权利滥用等现象。最后,法律层面,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规制机构的建立、规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规制机构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经济法坚持形式理性优先,与规制型政府契合度较高。第三章,规制型政府构建的理念转变。首先,文章从经济治理的本质出发,指出规制型政府的构建应当坚持“治理之治”的规制理念,即以公共经济风险作为基本理论依据,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经济法主体依法共同参与,以实现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提出“回应性”与“前瞻性”互补的规制理念,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也要回应对政府行为的公众评价、更要回应规制结果;另一方面政府提供公共规制时也要有前瞻性、战略性眼光,一则减少被动回应过程中造成的政策冲突、政策空缺,一则以避免政策的滞后现象。最后,论证了“弹性政府”基本理念对规制型政府的可适用性,指出进入风险社会后,在全球经济治理随时会出现风险的背景下,政府及其机构必须有能力根据环境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政策,而非以固定的方式回应新的挑战,提出弹性政府的核心特点在于组织的灵活性、执行的高效能以及政策的针对性。第四章,规制型政府构建的经济法回应。在规制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经济法有必要作出积极的回应,一方面尽量避免制定法失灵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为推动政府转型、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的法律准备。首先,经济法的回应应当体现在立法理念上,本文认为在规制型政府的构建中经济法应当坚持综合立法理念和“软硬并举”的立法理念,一则注重经济法综合立法,一则充分重视经济法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其次,经济法的回应还应当体现在具体法律制度构建上,增加规制主体及权限方面的法律供给,对规制内容、规制工具及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完善政府失灵的责任机制。最后,梳理法律实践层面实然的回应,有助于理论结合实际。第五章,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的经济法使命。文章最后一部分试图论证:不管政府与市场关系发生何种变化,是强政府、弱市场还是强市场、弱政府,是干预型政府还是规制型政府,亦或是服务型政府,经济法对基本经济安全的维护、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效率的不懈追求以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目标依旧不会发生变化。而经济安全、经济效率和自由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几个部分恰好也构成了我国经济法理论的核心,即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基本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