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契约自由
契约正义
经济法强制规范
国家干预
政府与市场
摘要:
作为合同法乃至近现代整个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个体经济实现权利的渊源,是经济自由之基础。然而契约自由自身的随机性和无法预期性及不可控因素会导致“市场失灵”。现代私法学者对契约自由理论也发出了不少抨击,尤其关于契约理论争议的焦点是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和契约效率的冲突。尽管契约本身似乎无视围绕它的种种理论话语兀自波澜不惊地穿越在时代的长河里,但是对契约自由这个原则的置疑却是不容否认的,当契约自由丧失自然与公正的本能时,契约正义问题便凸现而出。只要明白无误地规定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法律对此担保,那么契约就有存在的必要。一旦契约自由超越现实的需求,那么其中的‘自由’就需要被规制,而且“合意”的内涵必须要追加社会其他利益的考虑。追求契约正义的愿景,就是为了建立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安全自由的经济秩序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获致,为满足个人利益的契约自由权利才不会落空。这需要现代国家履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经济职能加以解决,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契约自由干预手段只能是法律,当经济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导致市场失灵时,经济法会以市场之外的力量维护市场正义,即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填补以契约自由为核心的私法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留下的法律空白。经济法具有宏观性和整体性的能力,恰恰可以弥补市场缺陷,保障个体经济自由,与契约自由理念形成“二元互补结构”的态势。本文立足于社会本位思想和契约正义之价值追求,从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中的地位以及对其限制的必要入手,进而分析经济法强制规范为国家干预契约自由划出一道合理界限之因,以此诠释国家介入市场干预滥用自由之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再往前一步,判断理解契约自由与经济法强制规范关系的内在逻辑是市场与政府关系的优化。因此,平衡好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是构建法治经济的关键,故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值得关注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