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连带型经济法责任
风险预防
社会共治
市场监督
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下产品从生产到终端销售越来越表现为由众多经济资源组合,在众多环节中由若干市场主体协作完成,而个体消费者在面对复杂产业链时难以区分真正责任主体。因此,连带责任对于经济法上的适用有其现实必要性与正当性。但,同时作为经济法调整手段之一的连带责任,其面对的不仅是消费者层面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而是如何发挥制度工具的多重功能实现对市场治理和经济秩序的有效改善。在当今提倡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的治理理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完善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法治化运行的重要保障。如何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制度供能效应,是作为社会调整的法制度工具需要回应的。市场生产经营者等主体处于市场经济活动第一阶段环节,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资源的初次分配、利用方式与使用领域,故市场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的政府部门为经济法的主要治理对象。民事责任的多样化与责任主客体的交叉性需求同样日益明显,而连带责任对于规制具有共生性、合作化的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具有制度性优势,一方面连带责任可以发挥对权利实现的多重保障,另一方面又能够为处理多个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出现在同一法律事实提供合理的责任形式。故笔者以连带型经济法责任为研究课题,从现代市场经济活动背后的生产要素结合,经营运作模式等深层次现象认知出发,揭示各市场主体相互间因此存在的客观联系和现实基础,深入探析连带型经济法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和必然性要求。以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性、多元性和干预性的部门法特征为观照,阐述现行连带责任型经济法责任条款具备的经济法责任属性。并在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价值追求下,结合立法现状分析与法适用实践说明该类条款可能存在的制度设计缺陷和作为经济法调整手段所不足之处。以行为标准作为类型化标准,对连带型经济法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在社会治理格局下社会共治,风险预防监督和权利救济理念下,形构出以多元规制、反身治理为手段的连带型经济法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