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乡村振兴
经济法
主体制度
激励机制
资金管理
摘要: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总结脱贫阶段精准扶贫政策的基础上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化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最优选择,而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则是乡村发展法治化的重要路径之一。乡村振兴的经济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乡村振兴内容并能够体现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和社会整体利益宗旨的法律规则,对乡村致富发展参与主体赋予适当的权利和设定相应的义务,科学制定激励政策,通过经济法调节经济手段、监督手段和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完善为乡村振兴提供助力,并形成长效机制以巩固脱贫成效,使之实现可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政策完成了它消除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历史使命,将接力棒交给了乡村振兴战略。在经济法视阈下审视乡村振兴,其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从乡村振兴主体方面看,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失衡、农村经济主体地位的经济法规定不充分;其次,从乡村振兴激励机制方面看,乡村振兴效果重责任而轻激励、现有激励机制不合理;最后,关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存在乡村振兴资金运用不合理、乡村振兴资金来源有限、乡村振兴资金监管存在不足的问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农村人群主体地位、激励机制以及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点内容。《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这同样离不开经济法法规在保障乡村振兴中的运用:首先,经济法调节经济功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公平,提升扶贫资源配置效率;其次,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在乡村振兴中体现了对弱势主体的关怀和平衡协调作用;最后,经济法整体利益宗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可以发挥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具体而言,完善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主体制度,需要协调好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间关系,弱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市场主体参与度,明确贫困主体等弱势主体地位的经济法定位;优化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激励机制,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激励机制政策法规,调动社会资源广泛参与,促进脱贫成果的可持续发展;健全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机制,需要完善资金使用规范,扩展合法的筹资渠道,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