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禁锢
宋代
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
禁锢是指剥夺犯罪者的做官资格。禁锢起源于周朝。秦朝时禁锢仍与“废锢”“废”同用。东汉时期正式成为刑名,东汉至魏晋时期主要用于打击官吏朋党之罪。宋代作为士大夫政治的重要形成时期,禁锢主要适用对象的范围限缩为官吏。禁锢在宋代有较为完整的处分及叙复程序,并与罢黜制度相结合。其实质是,以剥夺为官资格为手段,限制犯罪者政治权利的一种处罚。与现代剥夺政治权利不同,其核心在于对犯罪者官职、差遣以及官职衍生出的特权优待的剥夺,以达到整顿吏治的效果,保证统治者专制统治的稳定。
对于古代官员而言,特别是宋代是士大夫政治的重要形成时期,皇帝或者说朝廷也对待士大夫极其优容,宋代的士大夫阶层所享受的待遇和特权几乎是处于封建社会的顶峰,所以当身份与权力被剥夺,这种刑罚对于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做官不仅是获得一个职位,更是获得一重特殊的政治身份,当获得官职或者这一身份时,就更可以享有更多的优待和特权。
对于朝廷而言,在吏治方面,禁锢是对官员违法犯罪后的惩治,有利于其整顿吏治,形成官场的清廉风气;在专制方面,禁锢是严厉打击道学逆党的有力武器,用以维护皇权统治;在礼教方面,在弘扬行孝悌之道的宋代,孝道是社会伦理的首要法则,禁锢的适用范围包含了不孝之锢,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礼教秩序。
按照现代刑法理论,根据刑罚所剥夺的内容来看禁锢属于资格刑范畴,而资格刑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社会资格刑多数都只是为基本刑罚补充而存在,属于附加刑的范畴。古代中国资格刑复杂多样,有“不齿”“禁锢”“除免”“夺爵”“永不叙用”等多种方式,观察上述资格刑的共同特征可以得出,相较于现代资格刑,其适用对象多集中于官员,而非公民。
在不同朝代对于禁锢有不同的侧重,资格刑也动态的历史中不断演进发展。从“禁锢”发展流变对比来看,宋代该刑罚主要用于惩治官员,相较于前朝统治者禁锢适用范围中有商贾、赘婿而言,其范围有所限缩。与此同时,处于同一时期的辽、金王朝在法制上多学习宋朝。宋代禁锢横向影响着少数民族政权。后续历朝历代也将重点集中在官员身上。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宋代“禁锢”也产生难以避免的缺陷,由于皇权专制的属性,当选贤为官以治国理政与防止官员危害皇权的双重困境同时出现,为了防范官吏结党营私时,刑罚的严酷性则被放大。被禁锢者多加配隶或编管,使得被禁锢的人叙复无望,消极避世。打消了士人的从政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宋代朝廷的政治生态。
来到后世,随着法治国家建设,我国资格刑立法的问题逐步显现,在立法层面上多有不协调和矛盾之处。在立足于我国发展实际情况下,借鉴古代资格刑立法的精华,以达成古为今用之效。而资格刑的完善将促进公民权利保障,对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禁锢作为一种禁止入仕的规定,其叙复程序的相关规定对现代职业禁止机制的完善也多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