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宋代
未成年人犯罪宽宥
恤幼原则
尊卑有序原则
摘要: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表明不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状态。在宋代,成年的年龄并没有确定的标准,且完全承担法律责任与男性“及冠”的年龄有偏差,与女性“及笄”的年龄相等,这就表明在宋代完全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成年且因性别的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会有不同。
因“限度”本身含义包含于犯罪“宽宥”,因此宋代未成年人犯罪宽宥制度既包含未成年人犯罪宽宥又包含宽宥的限度,而两者存在区分的原因在于恤幼原则与尊卑有序原则。宋代恤幼原则要求宋代司法人员宽宥未成年人犯罪,为此宋代法律在定罪,量刑以及诉讼,执行方面均有专门宽宥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规定,例如上请与收赎制度的适用,未成年人较成年人减等处罚,未成年人不堪重负可免处罚,审讯不拷问等,此外未成年人侵犯不同主体的犯罪也有相应宽宥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侵犯奴婢的宽宥,未成年人与尊长共犯的宽宥,未成年人侵犯其他未成年人的宽宥等。但是恤幼原则在与尊卑有序原则冲突时,则优先适用尊卑有序原则,例如十恶犯罪,诬告尊长反坐论罪等,未成年人若实施符合尊卑有序原则的犯罪行为,即便不符合恤幼原则的要求,也会对其进行宽宥,例如未成年人为父母复仇杀人的奏请,受到家族尊长犯罪牵连而不宽宥。
优先适用尊卑有序原则原因在于,尊卑有序原则作为根本性的法律原则,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原则,其法律地位要高于恤幼原则。宋代统治阶级想通过建立以孝文化为代表的尊卑有序的秩序来稳定统治,为此尊卑有序原则属于立法的根本原则,目的在于建立统治秩序,保障统治地位;而恤幼原则由恤刑原则演化,实质上属于宋代统治阶级以民为本的立法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先建立统治秩序而后才有基于建立的秩序进行维护的手段,为此尊卑有序原则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恤幼原则。
本文借鉴宋代未成年人犯罪宽宥制度,总结出通过建立专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对严重侵犯法益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相关量刑因素的审查等措施来应对当今未成年人犯罪宽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