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宋代立法
编敕所
法制建设
法典编修
摘要:
编敕所是宋代专门用来编立法典的机构,在宋代的立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编敕所从大中祥符年间开始设立,历经编敕所阶段、重修敕令所阶段、详定一司敕令所阶段的演变。虽然其组织架构变化甚小,也都是负责编修法典的专门机构,但具体职能却出现了微调,总体权力呈现着不断扩大的态势。其演变的原因不仅与宋代法律体系的变化有密切关系,与其所处的具体政治环境也息息相关。编敕所删修的法令分两大部分,一是前一部编敕;二是前一部编敕颁行后,新下发的散敕。如果敕令所发现前两者均无,而现实又急需的法令,则敕令所以起请的方式新立法令。编敕所一般是遇事置局,事废则罢,由提举官、详定官、删定官和胥吏临时差遣而组成。提举官是编敕所名义上的主官,一般由正副宰相担任。详定官大多由各部门长官担任,是实际领导者,负责主持编修和裁定删定官所立法令。删定官是负责编立法令的具体工作的,对法条的删修润色是删定官的主要工作。除正式的官员外,编敕所还有一定数量的胥吏,负责编敕所的日常事务及文字的检索和抄写工作。编敕所的官员大多是由通晓法令之人担任,但同时也会掺杂相当一部分精通文学与儒学的官员。编修任务完成后其官员极易升迁,故也被用作储才之所。编敕所通过对法典体例的改变,极大地促进了宋代法律体系的演进。使宋代法律形式摆脱了唐代敕令格式的影响,最终发展出了条法事类这一极具特色的法典体系。同时宋代各种新型法律形式的出现,也与编敕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此外编敕所还主导了南宋法制的重建,对宋代的法制建设贡献巨大。宋代编敕所是由朝廷亲自控制的机构,由宰执大臣任提举,甚至皇帝亲自指导撰修,其好处是借助政府的力量,及时成书。其缺陷是编敕受到政治的干预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