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宋代
孤儿保护
居养院
慈幼庄
摘要: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孤儿保护制度的探索从未间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涌现了一大批孤儿救助机构,并配套了收养、救济孤儿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了孤儿“幼有所育”。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入新时期,对于孤儿这一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也迎来了新的阶段,当今对于孤儿保护制度的探索方兴未艾。当代中国与历史中国一脉相承,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孤儿保护制度离不开对中国历史的深入研究,从而汲取历史智慧,走向未来。
宋代是一个社会救助较为完善的朝代,其中对于孤儿的保护与救济在我国古代的历史中都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能够为我国当代孤儿保护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为了探究宋代孤儿保护制度,本文在分析该制度起源与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主要考察了遗弃防治、孤儿抚育、孤儿继承权和财产权保护三个方面,并结合当今实际进行省思,为推动我国孤儿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可行建议。
宋代孤儿的保护制度的起源脱离不了前代的影响,其发展也无法脱离当时的政治、社会、文化与宗教背景的催化。由于宋代有学习借鉴前代思想、法律规定及治理举措的传统,因此本文从梳理宋代以前的孤儿保护制度出发,通过历史溯源的方式探寻前代对宋代孤儿保护制度的影响。除历史溯源外,本文还聚焦于宋代的政治、社会、文化与宗教等现实情况,并从中总结出在帝王偏好、孤儿数量剧增、战乱频繁、自然灾害频发、儒学复兴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宋代孤儿保护制度日益兴盛。
宋代在遗弃防治、孤儿抚育、孤儿继承权和财产权保护方面都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孤儿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遗弃防治方面,由于孤儿数量的增加,为遏制弃孩的产生,宋代政府形成了防治一体的法律体系,以预防故意遗弃幼童、收容被遗弃幼童为核心延展出了诸如胎养令、孤幼令等大量孤儿保护法律。在孤儿抚育方面,本文参照当代我国的孤儿抚育机制将宋代孤儿的救助与抚育方式分为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四个种类,依据抚育主体的不同可以细分为以公民家庭为主体的抚养、收养机制以及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机制。鉴于各孤儿保护主体的特性,以及相关举措的连贯性,本文将遗弃防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三者进行共同探讨,就公权力对于孤儿的预防与助济进行系统梳理。鉴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质,本文融合同为民法领域的亲属抚养、依法收养,探讨宋代孤儿在家庭生活中的归宿与融入情况。
在孤儿继承权和财产权保护方面,宋代形成了养、护结合的法律体系,并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守护了宋代孤儿的继承权、财产权。《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大量的案例反映了宋代不同身份的孤儿的财产继承权的判定以及孤幼检校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孤儿财产权的守护。
宋代孤儿保护制度对当今而言就像是一面镜子,可以带给我们启示与警醒。在预防孤儿产生方面,宋代的相关法律与实践呈现优劣两性共存的局面:首先,宋代推动社会救助措施综合化,将孤儿保护与贫困帮扶相结合,减轻贫困家庭子女抚养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弃孩的产生;其次,在社会文化方面,宋代未对重男轻女的不良社会观念进行纠正,仅通过刑事、行政手段加以制约,致使相关举措如隔靴搔痒,导致抛弃女性婴幼儿的情况得不到改善。在孤儿的家庭抚养方面,官方对孤儿家庭生活的关注尤为不足,由于宋代“亲亲尊尊”观念的盛行,对抚养人的确定多依照人情与伦理,政府对孤儿的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的关怀较弱,易出现孤儿被无良亲属“踢皮球”、无可定居之所的情况。在孤儿财产权保护方面,宋代政府通过对孤儿所继承的财产进行监管的方式,加强对孤儿财产的管理,从而避免抚养人侵占、挪用孤儿的财产。
纵观宋代的孤儿保护制度,固然其有所缺陷,但宋代在预防孤儿产生、促进孤儿融入家庭、孤儿财产保护等方面都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还设立了专门的孤儿救助机构,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孤儿保护制度,能够为当代孤儿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