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宋代
连坐
重刑
赦免
治理
摘要: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在对犯罪进行惩处时,往往刑罚不止于犯罪行为人本身,同时还会科罪于与犯罪行为人有一定关系但无犯罪事实的人身上,如亲属、邻户、同伍等。这种科罪他人的制度即为连坐制度。
连坐一制古已有之,可溯源至上古的孥戮刑罚,在长久的历史演进中连坐制度承续并不断发展。连坐表牵连入罪意,在文献记载中可见其相关词汇,诸如从坐、缘坐等,其在范围以及释义上学界对其解释有所不同。从坐表株连坐罪或从犯意,在具体文本解释中需要具体分析;缘坐表牵连亲属坐罪,其涵盖范围小于连坐。对连坐制度的研究则将以上均包含其中。
秦汉时连坐制度开始发展,秦时律法在亲缘、地缘、军事、职官等均有体现,并为后世连坐法定制中参详;汉朝连坐制度在秦法基础上改定,但同时颁布废除收孥制以及亲亲相隐诏令,限制连坐法实施;魏晋时期连坐制度呈现新规,具体表现在对宗室女性的连坐身份认定中;至唐时连坐制度完善发展,并将亲属缘坐与其他形式连坐区分,针对特殊的政治风气还衍生出不为定制的党争连坐。在连坐制度几近千年的发展中呈现出规定更为细致、划分更为明确的文明化方向发展。
两宋时期,连坐制度除却有承续前代的一面,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也带来了法规的增补革新。在亲缘连坐上对于十恶等重罪处置延续前朝作风,并根据时情变化将贼盗罪纳入亲缘连坐并从重处置;地缘连坐则是基于保甲制度之下对邻保之人责任的认定,要求邻保之间互相督告,以防止并缉查地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军事连坐出于整肃军纪、提升将士能力的目的出发,分具体罪责对同军将士、将领以及士兵家属科以刑罚;职官连坐延续唐时对公罪私罪的认定,对官员犯公罪如履职失当的惩处轻于官员犯私罪如徇私受贿等的惩治。且在荐举连坐一制上规制详细;此外针对其他形式的连坐,包括科举担保、交游连坐、党争连坐等宋廷均有施行相关条例。
在宋朝严密的连坐法之下统治者为缓和矛盾也定立了相关免除连坐的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人客观情况的考量以及鼓励犯罪人通过主观行为减免连坐。前者即针对老幼笃疾等需要照顾的人群,后者主要通过自首的方式减轻或免除刑责。此外,针对特权人群(如有官荫赎者)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连坐。同时,特定时间施行的赦宥制度也可免刑。
宋代连坐与免连坐一制的施行展示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法家重刑”与“儒家恤刑”间的微妙平衡,法制总体朝着更加周密文明的方向进行。宋朝连坐制度在预防犯罪与监督威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重典之下易激化民众的逆反心理,刑典愈重,乱象愈发时有发生。宋代连坐制度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在延续前代的基础上衍生出独具特色的法律规定,对当时和后世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