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英国宪法学
方法论根基
科学哲学
古典罗马法学
英国一般法学
摘要:
方法论本质上不是工具性的方法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哲学命题。既如此,探秘科学体系化的方法论之来时路就需要将学术视野从近代前移至科学即哲学的古希腊时代。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率先厘清了科学的本质,所谓“探索概念”。相比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呈现出明显的体系化特质,由于探索概念的方法论差异,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体系又有分野,柏拉图体系实为理念体系,关注人的“纯粹理性”;亚里士多德体系则因吸收了唯物主义优长显现出“实践理性”的偏向。柏拉图的思辨科学方法论衍生出了后来的斯多葛自然法流派和近代实证主义法学。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科学方法论则衍生出了古典罗马法学以及英国普通法学。英国宪法学之规范宪法学从柯克的普通法学和霍布斯以来的实证法学中汲取了养分;英国宪法学之政治宪法学则直接从衡平法学间接从古代自然法学中获得了方法论指引。故而,源自古希腊的科学哲学构成英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初叠学术根脉。英国虽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法律类型殊为不同。然而,英国与欧陆在人种(日耳曼人)和智识(罗马法、基督教)两方面事实上存在无法割裂的勾连。因此,处理英国宪法学与罗马法学尤其是古典罗马法学之间的隐秘关系十分必要。鼎盛于公元2世纪的古典罗马法学不同于后古典罗马法学的抽象思辨风格,古典罗马法学家相对搁置了柏拉图的纯粹思辨方法论,发明了“法律渊源”概念,聚焦于具体的法律形式,开风气之先创造了一种显性的与讼争息息相关的世俗法学,古典罗马法学无疑是对亚里士多德实践科学方法论的演绎。中世纪形成的英国普通法学方法论更像是古典罗马法学的翻版。普通法学又为戴雪的规范宪法学提供了英国宪法之法治原则,亦为英国宪法的“普通法宪法”特质铺陈了经验底色。基于此,古典罗马法学构成英国宪法学方法论的二叠学术根脉。近代以来的英国法学在中世纪普通法学的基础之上,接续发展出了衡平法学、实证法学、历史法学。衡平法学是作为普通法学严苛弊病纠偏者的角色出现的;历史法学是作为实证法学抽象缺陷的纠偏者角色而存在的,二者地位尽管是辅助性的,但在英国法学历史上,依然不可忽视。普通法学与实证法学的根本分歧在于法概念认知的方法论差异,普通法学预设法是法官的理性;实证法学则预设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戴雪规范宪法学的议会主权原则显然吸纳了实证法学的国家主权合理内核。与此同时,持守法的道德价值的衡平法学与强调法的经验性、地方性的历史法学又为英国政治宪法学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如此,以法学一般理论为先导的法概念探索之路基本织就了英国宪法学体系化的方法论图谱。分析英国一般法学方法论与宪法学方法论的内在逻辑,可以认为其一般法学的方法论构成宪法学方法论的三叠学术根脉。源于三大深厚学术根脉的两种英国宪法学方法论,即规范宪法学之规范主义和政治宪法学之功能主义,两者虽学术立场相异,但各有其独特功能。规范宪法学主张英国宪法是一种能够解决普通法与制定法冲突的终极权威规则;政治宪法学则认为英国宪法是为主权者赋权的特殊政治事实。前者具有追求权利的个人主义、规范主义倾向;后者带有维护国家权力的集体主义、功能主义偏向。从对漫长的英国宪法历史的影响力轨迹判断,尽管规范宪法学始终处于主流地位,政治宪法学始终处于辅助地位,然而,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从来都是作为对方的异见力量和纠偏角色而存在,虽互有批判,彼此消长,但从未相互抵销,且以不同方式守护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根本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