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滥用职权行为
职责规范
重大损失体系定位
因果关系
摘要:
滥用职权行为以违反职责规范为前提,对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刑法评价,要重视并发挥职责规范的作用。根据规范内容,可以将职责规范分为利益保护规范和技术性规定。利益保护规范直接指向利益保护,而技术性规定是客观化的注意义务,通过对履职方式的规定将行为人回避风险的能力维持在特定的水平之上,而间接指向利益保护。一般意义上,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不是主体的辨识要素,而是认定滥用职权行为的根据。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处于“一般职务权限”范围内时,违反职责规范的行为,就是滥用职权行为。重大损失不是构成要件结果,而是滥用职权行为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定量要素,必须与职责规范保护目的相关,并且要从与行为相分离的对象现实损失的意义上把握。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是指对公务适正执行法益侵害具有故意,而对重大损失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后者是实践的常态,也是理论研究需要关注的重点。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职责规范的保护目的,重大损失及其发生方式应与职责规范的预设类型一致,对于重大损失存在过失的,还要考虑结果回避可能性,当依法履职仍不能避免重大损失发生时,否定结果归责。一般情况下,遵守技术性规定即能将注意能力维持在规范要求的程度之上,但当技术性规定要求过高时,例外地排除主观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