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学诠释学
权威文本
注释法学派、马丁·路德
历史语境
摘要:
在古罗马法律文本诞生之初即有法律解释活动。在古罗马,法律的解释活动仅限于专门的法律学者对于法律文本字面意义的解释。这种法律解释活动并不是一种成熟的法学方法,而是一种技艺学意义上的系统活动。将其称之为技艺学,是因为此时的法律解释活动本身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它只是理解法律含义的一种技巧和方法。技艺学必须依靠文本的存在才有价值。一旦脱离文本,作为技艺学的法律解释就无法独立存在。在中世纪初期,圣经具有双重的权威地位,因为世俗和宗教领域不可分割。一方面,圣经成了宗教神学所研究的最权威的文本;另一方面,圣经也成了世俗生活的最高指导准则。在诠释学诞生初期,这种以权威性文本为诠释对象并据此发展出来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学问被称为技术诠释学。技术诠释学体现了一个重要特征,即以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精神开始与神学相结合。这种结合来源于人们对于理性作用的重视,并且为之后的法学诠释学的再分化埋下了伏笔。随着12世纪开始的古希腊哲学复兴思潮,这种始源于单纯方法论意义上的学问逐渐发展为哲学诠释学。但是,鉴于当时基督教在世俗世界的统治地位,这种哲学诠释学的重心依旧体现在圣经文本的解读之中。由于教会系统和教皇权力的影响,这种诠释学的最终目的也仅限于为教会利益服务,无法进一步深入发展。当然,这种情况没有持续很久。由于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兴起与中世纪末期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以及以马丁·路德为代表的新教势力在欧洲大陆的逐渐扩张,法学诠释学开始从神学诠释学中脱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同时,法学诠释学也不再仅仅作为一种依附性的技艺学而存在,而是逐渐获得了自己的目的价值。在伽达默尔的理论催化之下,法学家们将法律诠释这个活动作为一个自在之物进行研究,法学诠释学变为了一种本体论诠释学。法学诠释学首先作为一个理解法律文本的方法论发展起来,后来由于法律和宗教的融合而被神学诠释学所吸收。在十六世纪之后,基于自然科学的兴起和马丁·路德等人的努力,法学诠释学又作为一门特殊诠释学再次从神学诠释学独立了出来,并且在施莱尔马赫那里被抽象为一般性的诠释学。伽达默尔在前人的成果之上,进一步将一般诠释学从方法论提升到了一种本体论的高度,即语境主义下的哲学诠释学。这个路径最明显的线索就是诠释活动从对权威文本确定性含义的追求转变为追求在效果历史的视域融合下所进行的创造性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