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就业领域
性别歧视
女性主义法学
平等
摘要:
女性主义法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渐从女性主义研究对当时社会法律的批判演变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从一股西方主导的思潮扩充为人类共同的经验积累,对回答与性别平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反思社会与法律体系建构的局限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在我国,平等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普遍追求的核心价值,更是法律所维系的基本原则;平等问题中最具历史永恒性、关乎所有人的议题——性别平等也在各个领域的决策制定与施行阶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和关注。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获得了政府承诺和法律保障,在法律、资源、机会和关系等各方面的平等上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但根深蒂固的基于性别不同导致的差别待遇依然存在,并且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积极调整以适应性别歧视问题更隐性、间接、复杂的表现形式。在劳动领域,除了结构性的父权制社会下,以男性作为权力与权利的主流标准导致的女性在就业参与、职业发展和工作环境中的不利地位,生育功能上的需求差异以及观念上的性别成见、规范和分工也制约着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发展赋权。将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引入就业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一方面可以促进女性经验的与社会性别的主流化,从法律的设计、执行、监督、评估各阶段监测、反思不同性别受到的歧视性对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内外法律实践中对女性主义法学不同流派的体现讨论我国国情下性别平等的内涵和实现路径。通过对女性在就业领域的性别不平等现状进行梳理,本文将聚焦于现阶段女性面临的三重阻碍:以生育为核心的“母职惩罚”挤压了女性在职场的人力资本价值,使女性在入职前到离职后的全过程受到歧视性筛选、因承担更多育儿与家务责任难以兼顾职场、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社会对女性系统性的、基于性别刻板印象的规范和物化使女性得不到社会价值上的充分认证,被内化的性别观念也助长了性别歧视的再生产;女性还需要实现在法律政策中的性别主流化,除了在社会各个层面获得支持与救济以推进实质性的公平与机会公平以外,法律政策也应当更加切实、具体地对用人单位创造公平、安全职场与承担社会育儿责任的积极义务做出规定。在立法方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从歧视概念的明确界定、歧视事由的列举,以及对两性平等的包含性表述上仍有提升空间,在执法与司法救济上也可以参考域外经验,尤其是在专门反歧视机构与专门法庭、举证责任制度、救济赔偿措施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以促进“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一般人格权下的新增案由能够在实践中更全面、高效地保护劳动者权益。除了上述对女性主义法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的探讨,本文的创新点还在于,尽管女性主义从关注女性由其性别身份造成的人生经验与社会地位出发,但本质上在是争取全人类全方位的平等,因此本文没有脱离这一本质孤立地讨论“妇女问题”,而是强调了与男性一并共建共享平等,并指出了促进家庭与社会这两层体系中性别平等结构性转变的方向;此外,通过引入交叉女性主义的视角,本文试图摆脱将性别作为所有人面临的最主要甚至唯一的矛盾、忽视女性身份之下的个体价值与群体差异的逻辑陷阱,关注到少数、边缘群体在就业平等范畴内的遭遇,使女性主义法学对法律的反思与指导更加广泛且具体。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将从现实层面出发,总结女性面临的多方面困境,继而在理论层面对包括职场性骚扰在内的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并介绍我国现有的与就业性别平等有关的立法体系,最后通过回顾女性主义法学沿革和对域外实践经验的借鉴,为我国的反就业歧视与性别平等在立法、司法、政策领域继续发展指出完善的方向。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女性主义法学因脱胎于女性主义思潮,受到不同法律流派的影响,本身是一门具有批判性的、多维度的、不断更新的学科,也要求法律立足于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及时进行自我反思与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