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法学方法论
整体主义方法论
方法论的建构逻辑
摘要:
迅猛发展的环境法学,在学术研究、立法供给、绿色发展等各个方面充分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全然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与一片欣欣向荣的同时,质疑与忧患同在,环境法学面临内忧与外患,那么环境法学未来应当朝向何处?在此前提之下,学者充分认识到方法论对于环境法学发展的重要之处,一方面方法论作为学科自我审视与反思的手段与成果,其自身体系的完善与科学在学科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环境法学需要以方法论证明自身的独立性。基于此环境法学开启了方法论的觉醒之路,学界以方法论为主体开展了多个面向的讨论,特别是2005年在期刊中形成了一组有问有答的环境法学方法论文章,探讨了整体主义立场、个体主义立场、主客一体研究范式、生态人、方法生态化、后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等多个围绕环境法学方法论的议题。但是,爆发式的讨论并没有实现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构建,甚至由于环境法学方法论讨论的多样化、解构性,新设想多处于初始的探索阶段,加剧了环境法学内部以及法学对于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质疑与不认同。长此以往,环境法学不断提出方法论的新观点对法学方法论多有挑战,继而引发法学对环境法学的质疑,进而引出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质疑的更进一步解析,从而陷入“方法论批判——批判解构——方法论崩析——方法论质疑”循环往复的怪圈之中。基于既往研究的现状,当下正是开展环境法学研究的恰当时机。方法论一直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自身具有完整的体系结构。在方法论的体系结构中,不同抽象程度的方法论在其所归属的层级有序地排列,大致可分为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与具体科学方法论三个层次,每个方法论以“论”与“方法”为其内容。其中“论”的部分包括方法论的立场与范式两个部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讨论需要在方法论体系的框架中予以讨论。通过对环境法学概念的界定,文章确定环境法学方法论应做广义的解释,包括对环境法学法理与发展规律的探讨,亦包括对环境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的探讨,对于不同研究工具的适用与转化也在此探讨的范围之内。依照方法论体系的要求,对当下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现状予以检视。静态的角度而言,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场域不明,尚不确定其应归属具体科学方法论的层面或是专业学科方法论的层面;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不清,方法的渊源、立场与范式均未能达成共识。动态的角度而言,环境法学方法论无法回应环境法学对于方法论的需要,同时由于其建构的未完成,亦无法实现向上层方法论的汲取与供给。究其原因,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现状源于建构逻辑选择的偏差。方法论的建构有自下而上形成逻辑与自上而下转向逻辑两个路径,形成逻辑是经过方法识别与抽象逐步形成方法论的过程;转向逻辑是由方法论理论崩塌而形成的方法论转向过程。环境法学方法论基于对独立性的迫切需求而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在方法论的建构中多选择了转向的逻辑。但是,后现代主义解构与重构的思想并不符合和环境法学当下的需求。环境法学方法论目前正在经历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共识,而后现代主义的无序性引发讨论无边界、解构阻碍共识的形成、去本质导致特性归纳的困难。本文认为自下而上的形成逻辑才是目前建构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恰当路径。本文基于自下而上的形成逻辑对方法论实现建构。第一步对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予以识别。结合环境法学自身的四个特性,分别为环境法学属性横跨公法与司法领域、基础认知建立在生态共生性基础之上、对自然科学技术的依赖以及环境政策先行的治理模式。这四个特性在环境法学中存在已久,环境法学在研究与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为适应以上特性探究出了具有环境法学特性的方法,具体是公法的私法化与司法的公法化的公私法嵌合方法、环境法治综合治理的时、空维度扩展方法、标准化的自然科学技术转化方法、政策先行,立法跟上的政策法律化方法。在对方法识别的基础上,第二步对方法中普遍性的理论予以抽象,环境法学方法具有广阔的视野与转化与融合手段的特性。通过对整体主义核心要诣的分析,发现环境法学方法与整体主义的哲学思想是相契合的。大约自人类开始探索世界的伊始,整体主义的思想就已经诞生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基于不同的部分与整体之间关系的认知,整体主义的哲学思想呈现出不同的内涵。与还原主义的长期对抗中,整体主义丰富了自身观点,是在本体论上强调部分属性的集合无法涵盖整体属性,且整体决定着部分的属性;在认识论上强调基于整体的理论才是最为根本的理论;在方法论上强调基于部分无法实现对整体的认识,且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整体主义哲学思想与环境法学方法相契合且符合方法论对于立场选择的需求,故而环境法学方法论应以整体主义为哲学立场。环境法学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立场并不能作为其颠覆法学方法论的依据,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并非法学方法论中关于立场的唯一争议,且整体主义并不磨灭个人主义的立场。基于以上的讨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内容逐渐名下,是关注转化融合的环境法学方法论之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