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经济学
法理学
婚姻法
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
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是对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重大修订,随后的《民法典》第1064条沿袭了该解释的规定。规则的变化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颁布前后的两个代表性案例进行对比,发现相似的案情在一纸文书颁行后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这般“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发人深省:为什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则总是无法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正文大体上按照法律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逻辑展开。在立法部分,通过真实案例来解读立法条文,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追问立法者的利益权衡。在司法部分,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和国家法律运行带来的利弊,随后在法律的执行阶段,分析执行成本高昂的现象及背后的原因。第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本文首先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活”四大标准进行概念上的解释,并结合全国各级法院的真实判决,分析每一个法定标准项下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运行情况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然后,介绍了作为补充性标准的“夫妻共同受益”的概念,并说明了这一理论标准辅助解决了“非合同之债”和“夫妻一方经营性债务”等问题,同时揭示了该标准背后所蕴含的逻辑与经验的冲突。最后指出,因为法律固有的“开放性结构”在夫妻共债领域表现得尤为尖锐,所以细化司法解释很有必要。第二,立法者的利益权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直击婚姻的本质,即婚姻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契约。在利益分配均衡时,婚姻的人身性与财产性相得益彰;当利益失衡的时候,二者的矛盾随之凸显。立法者之所以选择保护婚姻安全,不仅是因为其本身的伦理价值,还因为其背后蕴含着性别利益、权力秩序的利益与私法自治的利益。而在私法自治的利益背后,还隐藏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所以尽管立法者的利益权衡正确,但是因为社会并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新习惯,所以交易成本会在短期内增加。第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这一部分首先用汉德公式的比较成本原理证成了“共债共签”规则的合理性。然后借助博弈论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引发“假离婚真逃债”的道德风险。最后指出,立法者选择让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不是因为公正,而是考虑到了效率。虽然从短时间来看,债权人会遭遇不可避免的阵痛,各方“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增加的交易成本最终还是要被分摊到交易行为中。不过,因为交易可以完成利益的输送,所以从长远来看,只要法律模拟市场可以实现充分竞争,现行法的规则就是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的。第四,执行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因为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份额不明确,所以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往往需要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才能实现对债权的执行,这无疑会导致执行成本上涨。通过对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利用代位析产诉讼数量变化的双重差分模型,本文论证了执行成本的显著增加与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颁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继续分析发现执行成本增加的根本原因是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与清偿规则不匹配。这是一个体系性弊病,所以仅仅在执行程序的规则上隔靴搔痒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从实体法上完善夫妻债务清偿规则,使之与认定规则适配,才能实现法律运行的效率优化。综上所述,《夫妻债务解释》和《民法典》第1064条无法实现利益均衡分配的原因在于,第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构成要件概念模糊,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第二,社会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新习惯,导致交易成本短期上涨;第三,夫妻债务清偿规则与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不匹配,造成执行成本显著增加。对于上述三个问题,本文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项建议。建议之一,细化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建议之二,引导构建“共债共签”新规则,降低交易成本;建议之三,适用“半数规则”,即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限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希望法经济学可以为解开夫妻共债谜团提供一把钥匙,由它带领我们洞悉其中价值冲突与利弊权衡的内在逻辑,对利益分配方案进行优化,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法律运行效率、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