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企业合规
社会系统
自创生系统
系统耦合
合规体系
摘要:
企业合规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实则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管理,也包括企业自身的合规风险管理。本文将合规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在充满复杂性的社会中,通过自身的制度建设,有效地对可能面临的各种合规风险做出提前规划与预防。本文对合规的概念采取了广义的理解:企业所要遵守的“规”包括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企业合规的价值则在于实现在法人组织的视角下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分离,实现企业违规行为的预防,最终能够达到积极的社会和法治效果。为思考如何实现企业合规的上述价值,本文利用系统论法学的视角,分析了涉及企业合规的各系统之间的“耦合”不协调的结构性问题,为如何达到“耦合的和谐”提供思路。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在对基础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根据各机构所做的调研报告,梳理中国目前的企业合规建设因结构耦合的不协调所产生的问题。一是国内外执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亟须进行企业内外的合规体系建设给企业发展“松绑”;二是由于合规文化欠缺及营商环境不够友好,与合规风险管理相比,一定比例的企业更愿意花费相当的精力搞好与政府的关系;三是没有在国家层面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引导机制,相关立法数量少、指导案例有限,并未确立企业合规在法律系统内的地位;四是在已经初步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的公司,依然存在合规组织架构不合理、报告与预警机制缺失、合规审查表象化的问题。第二部分对针对上述问题,阐述本文利用自创生系统理论进行分析的原因和路径。系统法学对企业合规的理论贡献主要在于在方法上提供了二阶观察的全新视角以解答悖论,在进路上利用自创生的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与功能—结构主义的逻辑对企业合规进行整体的法理论研究,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部门法领域。基于对中国企业合规现状与问题的了解,企业合规作为一个全社会治理体系,需要相关系统之间耦合关系的和谐,因此将企业合规在社会系统中的运作分入社会、法律、法人三个系统层次,及法律系统的自创生与耦合、法人组织的自创生与内部耦合这两个耦合结构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社会系统出发,认为功能分化的社会使得系统间的耦合结构有了环境前提。功能分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走向,但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有去分化的趋势,社会分化程度不足与去分化的趋势会使得中国的企业合规建设遇到很多阻碍。直接表现为政府权力的混淆、法治文化较为弱势,使得企业合规价值不能完全展现。从社会系统的层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分化,把握社会分化的程度是未来企业合规的发展要求。第四部分则主要阐述了在法律系统耦合结构中的企业合规。与企业合规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次系统是法律系统,企业合规在法律系统中的运行需要遵循法律系统的运作规律,法律系统也应完全发挥自身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一个良好运行的、自我创生的法律系统需要满足二元符码/程序/纲要这些元素的支持,从而使得企业合规依托于法律系统,实现与其他系统的耦合的协调。具体而言,法律系统需要进行程序与纲要的补充完善,出台指导性文件,做到系统内部对企业合规的有效刑民连接、制度的一致性,使得在法律系统中企业合规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第五部分聚焦于分析在自创生组织内部的合规结构耦合。由于法人组织同样被看作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这意味着在一个组织架构完善的企业中,合规部门也应当是一个可以做出有效决策的架构。企业的内部耦合结构中,企业内部关于合规的符码/程序/纲要关系着企业合规在企业层面的价值。因此,企业应做到权责清晰,合理设计合规项目流程,规范规则机制与报告预警机制,在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都纳入合规风险管理的考量。本文的结论是,企业合规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因此也需要放入社会系统进行考察。在社会系统中,联系是广泛存在的,社会次系统之间具有复杂的耦合关系。但是这种耦合关系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和谐,和谐的耦合还需要次系统的自我创生的运行,一面通过二元符码这一边界与其他系统隔离,另一面通过程序和纲要与其他系统进行沟通,有效内化其他系统的激扰。因此无论是社会系统、法律系统,还是企业内部,企业合规在上述系统之外与系统之内的耦合关系达到和谐时,才能够生发出这一治理模式的应有价值,而和谐的路径依然蕴含于自我创生的运作规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