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制度法学
实践理性
麦考密克
魏因贝格尔
摘要:
制度法学理论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与理论背景,现代西方法学理论围绕着“法律是什么”以及“怎样实现法律的正当化”这两个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形成了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之争、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对立的局面。传统的法学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学理论基本问题做出了自己的阐释,但总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失,不能全面地对法律做出科学的解释。制度法学借鉴了欧里乌与塞尔理论的有益成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制度事实,对传统实证主义进行继承与发展,在注重规范逻辑分析的同时,融入了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从思想客体与现实实体两个方面分析规范,在本体论层面兼顾了规范与事实因素,从而调和了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之间的矛盾。将实践理性贯穿于制度法学理论构建的过程之中,吸收了韦伯实践理性哲学的有益成果,通过解释学与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将规范放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中予以考察,兼顾了价值、目的因素,强调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运用实践理性,保障法律实践的合理性,从而完成了对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的超越。这种方法论的融合并没有使制度法学堕入折衷主义的泥潭,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