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
宪法基本权利
宪法关系
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搜索引擎和信息储存设备迎来更新换代,信息网络留痕正深入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分析、利用、储存,这给公民的现实生活和个人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与此同时,过往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在此情境下,“被遗忘权”应运而生。目前学界对被遗忘权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民事领域,不承认被遗忘权是一种宪法权利或者公法权利,认为其仅为一种民事权利或私法权利,这一认识不符合宪法基本权利原理。实际上被遗忘权从诞生到其发展过程都具备浓厚的宪法权利属性,且具备宪法保护的必要性,被遗忘权不仅抵制私人之间的相互侵权,而且防止公权力的不当侵害。除此之外,本文旨在通过宪法解释学的视角,为被遗忘权提供规范基础,并厘清其保护范围:根据我国宪法,被遗忘权是一项内蕴的宪法权利,其宪法规范依据是人格尊严条款、通信权条款、人权条款。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主体对个人相关信息的排他性支配、决定和控制的权利,被遗忘权保障权利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形成了公民对其相关信息控制、支配和自主决定的积极权能与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不被非法使用和不受侵犯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会与其他基本权利产生竞合关系,也有可能产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此时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和个案分析,来确定被遗忘权保护的尺度,并且在实践行为中公权力机关应该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限制,保障公民被遗忘权的行使,避免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文还尝试从宪法教义学的角度,从被遗忘权的权能和其应受到的限制出发,解决被遗忘权“如何保护”和“保护多少”的问题并在宪法层面对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进行建构。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被遗忘权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被遗忘权的适用进行考量,同时对我国被遗忘权保护路径进行探究,通过明确被遗忘权的宪法依据从而确立其基本权利地位和保障方式,通过明确公权力机关乃至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重温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关、加强法院在保护个人信息中的作用来保护被遗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