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权利行使敲诈勒索行为
财产犯罪法益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敲诈勒索罪
摘要:
本文所谓的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指的就是以敲诈勒索的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在民事法上所具有的财产权利或者对财产性利益所具有的权利的行为。这类超越合理范围的私力救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本研究旨在解答的问题。司法执行过程中,即使是基于胁迫行使权利的相类似行为,亦常导致差异化的裁决,从而损害了法律体系的公信及威望。此外,在学术研究领域,如何精准划定及评估基于权利行权的敲诈勒索行为,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这涵盖了对敲诈勒索罪法益保护的考量、非法性评价的准则以及非法占有意图的确证等核心问题。这些理论上的争执,增加了理论与实务结合的复杂性,阻碍了两者之间有效地互动。对于以上问题,亟需深化研究,细化探讨,旨在找出更加科学的评断标准和解决途径,促成司法判决的公正与一体化。因此,研究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分为四章结构安排:
第一章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概述。首章综述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初节便详细阐述了该章节核心内容: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定义及其分类,旨在为深入分析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之间的划界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节简要介绍学界对待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的两种主流观点,并对两者进行简单评述,得出分歧的关键在于敲诈勒索罪法益的确定。
第二章确定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的研究前提。第一节确定在法秩序统一性的基础上,明确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立场,在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法益时需要考虑民事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上对财产概念的界定。第二节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指导下,对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进行选择,得出应当采用“法律—经济”财产说模型,敲诈勒索罪的法益为“为被害人依照民事法、行政法确认享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整体状态”。
第三章明确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的评价要素。本章被划分为五个小节,旨在细致探讨并明确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判别标准。这一分析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准则,采取从客观事实向主观意向逐步深入的分析方法,并把对财产犯罪保护的法律利益的阐释作为理论基础。从梳理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入手,进一步对威胁或胁迫的客观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和分析。
第四章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化实践分析。在本章节中,我们基于前一章节中提出的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判别要素,对两种典型行为:胁迫索回所有财物和胁迫行行使财产利益进行了深入的刑法学评析,并给出结论,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