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财产权限制
环境立法
私有财产权
合宪性控制
摘要: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多次会议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立法机关积极为环境治理提供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建构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秩序。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将环境立法权下放至设区的市之后,环境立法数量井喷式增长,基本实现了依法治理的目标。但是由于立法经验欠缺、环境治理要求日趋严格等现实因素的影响,环境立法标准往往会严于国家立法要求,模糊化处理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规定以及过度限制私有财产权等不当限制财产权的法律规范,从而增加限缩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性。
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限制私有财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之一。合理限制私有财产权对于推动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至关重要;相反,过于严格的限制则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与使用效率的下降,甚至激化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对立,导致社会不公。由此推知,环境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必须在一定的界限范围内进行。通过对私有财产权概念、私有财产权限制的三种形态进行界定,结合环境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演变,分析限制私有财产权的环境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当前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目的正当性缺失和不足、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类型认定标准模糊、法律责任增设未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补偿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等方面。立法是一个多元利益博弈的过程,虽然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属性以及代际正义为环境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但还需要借助正当目的、法律保留、正当程序、比例原则和正当补偿的原则,划定环境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合理边界,从而推动环境立法权的自我约束,实现从源头控制立法财产权限制正当性、合宪性的可能。为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保障私有财产权,有必要对其进行外部监督和控制,以确保合宪性。立足于中国特色宪法实施制度和环境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问题,从合宪性控制环节和合宪性控制标准两个方面来消除实施过程中的争议。进而,确保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能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