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规范分析
法治建构
法治
摘要: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从刀耕火种的原始文明到科技高度发展的智能时代,人类总是结伴而行,结成各色各样的共同体——血缘共同体、家族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地区或区域共同体。而在当下全球化的时代里,人类命运联系更加紧密,人类心系于一体,休戚与共,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正是根植于这种人类文明整体性哲学的基础上对历史发展必然性的回应。当下,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将世界抛入百年未有的变局之中,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国际秩序的调整是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人民所共同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而应对这一局面所做出的方针策略都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架构亦是如此,其发展依赖国内和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只有尊重规则、实现依法治理,才能够保证这一倡议举措在国际范围内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认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全球化范式的综合创新。其价值理念重新回归到“以人为本”,以民生为本,以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充分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为目标。在此层面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联动了东西方“民本”、“人权”的人本思想,形成了一种价值共识,更易于被世界所接受。与此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涵超越了传统全球化框架下“中心论”的文明等级秩序、民族国家的地缘政治以及零和博弈的斗争哲学,其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差异协同原则,合作共赢的耦合性机制和共生共荣的整体优化政策,开创了整体全球化的新范式,为全人类描绘了一幅新世界主义的美好图景。然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不仅仅是价值理念的确立和共同体理念价值文化的传承,同时也是实在的规范构建、制度的确立。规范性的讨论离不开权义,权利和义务,都属于主体,但也同时属于主体间性,权利和义务是在多主体交往中生成的,因此共同体的生存或存在,需要构成或参与以共同体成员的交往与互动生成的规则,共同体的存亡也维系于规则、规范和制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国家、地区、民族的全球化的共同体,其得以构建的正当性、合理性构成了其共同体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基础,其作为现实的共同体才得以有效运行。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现存的全球治理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补足和完善,解决全人类的共同问题。达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普遍有效以及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不至于沦为空而大的政治口号,才能维持和保证其有效、持续以及良性的发展和运行,才能推进全球普遍治理的发展进程。法治作为一种秩序之治,规则之治,其本身既包含了国内法秩序也同样包含国际法秩序,奉行法治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的共识,这点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涵有着共通之处——都是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试图为世界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秩序。法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向度、新的平台以及新的空间。我们要看到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价值层面意义的同时,也要同样关注其建构规范层面的意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共同价值、共同利益为媒介,走向真正的规则和秩序之治。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可以是一种价值建构(价值观念、价值理念、道德、伦理的),也可以是一种规范建构(行动规范、交往规范、制度规范)。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构建,无非就是所有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主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共同体的规范、规则以及规范制度。近代意义的国家共同体是同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其实所谓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只不过是国际共同体建构的一种共同体的具体形态,它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涉及到世界不同区域文化体系,在具体国际合作实践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区域范围内国家间相互妥协的过程,是一种“异质性”的联合体,而这种“异质性”的联合体需要依赖大量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礼仪规范和法律规则来维系。那么建立这样的共同体的规则也应该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构建、是国际法治的构建与实施。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离不开法治,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引入法学领域中,可以深化法学的探索,开拓法学研究的新论域、新方向。本文拟侧重于从法理分析的进路来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探讨如何把“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或理论转化为法律治理和制度设计。本文具体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成机制的梳理,然后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分析。第一,在义理层面,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了新界定和新定位:本文首先通过考察共同体的生成、共同体是对某一类事物的群体称谓,群体的每个个体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共同性质时,这群体称作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理解为诸如家庭、民族,甚至国家等各种与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一个生机盎然的有机体”的共同体形式。第二,揭示和阐述了作为集合型或抽象总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