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用新型
检索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
摘要: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是于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是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采取形式审查制,权利的稳定性不高,为了合理地平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引导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参考国外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而设计的。实施该制度以来,的确对一些不具备专利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起到了一定的阻挡作用,使公众免遭诉累,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需完善改进的问题。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截至目前,新专利法和新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已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这次修改中,“检索报告”制度被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这一改变,不仅仅只是名称上的改变,在本质上也有很大改善,是对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的一个回应。因此,仔细分析这一制度上的变化,深究其隐藏在法条背后的实质意义,对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即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涉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一个典型案例----《罗书彬诉刘明曦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包括了基本案情、案件焦点、争议与分歧意见、问题引出几个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发人们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深层次问题的思考。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国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在有效弥补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憾和不足,亟需加以完善。
第三部分对德国、奥地利、法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的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求从中获得一些对我国相关制度完善的有益经验。
第四部分具体探讨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相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所修改的几点内容及其背后隐藏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修改的部分内容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第五部分在对比我国新旧制度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这次修改中还未涉及的几个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