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以数治税
税务数据处理权
征税效率
纳税人信息利益
法律规制
摘要:
当下,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随之发生剧变,经济模式也呈新样式,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人们对于线上服务的需求在激增,这对传统的税收模式产生了冲击。数字技术的发展,驱动了经济的数字化,也推动了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基于时代的发展需要,我国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快了税务数字化的步伐,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逐步建立了“以数治税”的税收新征管模式,使得税收征管在税收数字化、税收精确化、税收服务化、税收效率和税收安全等方面都显著提高,为税收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然而,税务机关积极引入数字技术的同时,也伴随着税务数据处理权的扩张。作为查清应税事实的前提,税务数据的准确性极为重要,因此税务数据处理权是存在正当性基础的。但在“以数治税”背景下,虽然税务数据处理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但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税务数据处理权呈现扩张趋势,并产生了危害纳税人信息利益的风险。
再加上税务数据处理权的法律规制存在的一定的不足,无法应对“以数治税”背景下税务数据处理权的逐步扩张。首先,税务数据处理权在实体内容上存在缺失,其权力的边界范围并不清晰,易导致税务机关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尽可能地扩大数据的采集范围,同时税务数据处理中信息的同质化严重,利益分配也存在着失衡;其次,税务数据处理权的行使程序存在缺失,缺少对纳税人信息数据处理的告知程序,易引发纳税人信息利益的担忧;最后,税务数据处理权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既没有独立的监督机关来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没有较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来弥补税务数据处理权所产生的损害。
因此,在充分分析美德两国在数字化下税务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手段后,从中汲取了一些先进的经验。故聚焦于数字时代背景的特点和税收治理的难点,以维持征税效率和纳税人信息利益的平衡为目标,并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总结出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完善建议:一是要改进税务数据处理权的实体内容,既要明确税务机关的税务数据处理权的界限范围,又要建立一体分层次的税务数据处理体系,还要调整相关主体在税务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二是要完善税务数据处理权的程序来限制税务数据处理权的无序扩张,落实告知程序,规范数据的印证程序,还要完善数据的公开程序,让纳税人能够对自己信息的去向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三是要充实税务数据处理权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对税务数据处理行为的监督,构建完善的内外监督体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行使权力,以实现我国税务数据处理体系的法治化;另一方面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拓宽追责途径,落实责任追究,以此构建维护纳税人信息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除此之外要将相关制度落实于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能够与数字时代相适应,让税务数据处理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进而兼顾税收效率的提高和纳税人信息利益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