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初查
数据处理
强制性措施
基本权利干预
非法证据排除
摘要:
为解决《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性文件针对初查数据处理规范缺失的问题,需要先厘清数据处理措施的类型,明确其中哪些可以在初查阶段适用,再在此基础上完善初查数据处理的程序规制。以“基本权利干预”作为强制性判断标准,几类判断较为复杂的数据处理措施中,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网络技术侦查、向数据主体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具有强制性,不得在初查中适用;电子数据查询、针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的网络在线提取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在初查中适用;针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的网络在线提取、一般网络远程勘验、电子数据冻结、向其他部门调取电子数据,则需要根据电子数据是否承载基本权利进行判断。初查数据处理的程序漏洞体现在初查法律性质不清且与行政执法行为混淆适用、数据处理合法性审查以及程序性制裁缺失、被调查对象在初查数据处理过程中诉讼权利缺失等方面,对此,需要以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为指引,明确初查作为立案程序组成部分的法律性质,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明确初查中被调查对象的诉讼权利,完善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取证规则,加强初查数据处理检察监督,以求规范初查数据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