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共体育服务
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激励性规制
体育法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历时维度梳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制度和手段的演进逻辑,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从封闭逐步走向开放的过程,为探索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激励性法律规制路径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立足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现状,当前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仍存在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这种政府主导、市场机制缺位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存在供给总量不足、区域发展失衡以及增速缓慢等现实困境: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绝对主体,统揽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造成了沉重的政治负担和财政负担,导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具的选择上,政府往往采用直接提供的方式,单一的政策工具很容易出现失灵的情况,难以化解供给不平衡的困境;体制机制原因和市场本身弊病叠加,导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存在典型的市场失灵情形,未能激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市场活力。激励性法律规制是激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活力,促进公共体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治理策略,在克服传统供给手段的弊端方面具有功能优势。激励性法律规制在不改变原有的市场模式和规制结构的前提下,借助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使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策略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目标相耦合。具体而言,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的技术逻辑,在准入之前,科学配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和主体资格标准,释放市场主体的初始动力;在运行过程中,通过经济激励工具的组合应用,增加供给者的收益,降低供给成本,以成本收益的合理分担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内在激励;事后辅之以约束性规制机制,强化市场秩序维护和绩效评估威慑,防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风险,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合力优势保障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激励实效。由此,搭建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激励性法律规制框架,为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