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信诈骗
帮助取款
诈骗罪
共同犯罪
摘要:
根据相关司法数据显示1,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其中诈骗罪在整个网络犯罪中,占据高达30%以上的比重。与此同时,在诈骗案件中,借助互联网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同比往年均有大幅跃升。这给社会和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很多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此背景之下,最高法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从严从重惩治网络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具有犯罪主体人数多、犯罪客体人数广、犯罪团伙内部组织结构复杂等特征,这使得审判实务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取款行为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一些模糊和偏差。同时,由于电信诈骗司法解释当中对帮助取款行为认定的相关条款不是很明确,导致相关犯罪学说和有关司法实践对于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无法统一标准。通过对江西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涉及帮助取款类案件的司法实务考察,能够发现其在帮助取款行为认定上的规律和特点。综合整体来看,司法机关多以诈骗罪的既遂节点作为“事前”的判断标准,即区分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标准;在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司法机关多采用参与数额说,即其实际的取款数额;在主从犯的认定上,司法机关多将其认定为从犯。但在个案中,由于办案人员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援引学界的学说观点冲突,导致出现了取款行为的定性争议、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主从犯认定争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存在于不同法院的司法认定中。首先,对帮助取款行为定性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在较难查清被告人的主观要素为是否“明知”他人犯罪内容、是否与诈骗上线“事前通谋”的情况下,以及在帮助取款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犯罪之时的情况,不同的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次,对于帮助取款行为数额认定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司法认定实务中有的案件将帮助取款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为全案的犯罪数额,有的案件将帮助取款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为帮助取款行为人所取款项的犯罪数额,对其应采用何种学说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些采取“犯罪总额说”,还有些采取“参与数额说”。最后对于帮助取款人主从犯认定的分歧表现为:有的案件将帮助取款人认定为主犯,有的案例认定为从犯,有的案例同时认定为主犯和从犯。以江西司法实务为例,为了依法高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帮助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司法认定。第一,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全案事实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包括综合全案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与准确认定主从犯。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前提下,并结合犯罪地位和犯罪作用的差异,对不同行为人进行区别认定;在认定主从犯时,应当根据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结合具体案情区别认定。第二,要以法律为准绳,规范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标准。优化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条款,为明晰帮助取款行为的罪名认定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补充对取款犯罪数额概括认定后从轻处罚的规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彰显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确帮助取款行为的共犯认定,进一步精确细化取款者的责任认定。第三,规范案件的司法认定机制,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更好地为司法人员提供办案参考依据,明确帮助取款行为案件司法认定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司法的原则立场,规范案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