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帮助取款
电信诈骗
共同犯罪
罪数
犯罪数额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借助网络技术实施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其中,电信诈骗犯罪尤为猖獗,这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十分严重的威胁。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以前由于信息网络不发达,诈骗多为面对面实施,如今电信诈骗大多借助网络技术,逐渐集团化与产业化,呈现内部层层分级,且每个层级分工明确的特征。这也给予了电信诈骗的正犯隐藏身份的手段,部分正犯藏匿于境外,难以抓获。在实践中,被抓获的对象往往是下游帮助取款人。那么,对帮助取款行为如何刑法评价,就成为值得探讨的重点。为了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于2021年6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文简称《意见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9月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但是对帮助取款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不多,存在不足。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各种情况下帮助取款行为的相关法律适用理解不同,把握不够准确,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同案不同判,对取款人的行为没有统一的刑法评价。通过分析相关典型案例,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有四个问题值得探究——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主从犯认定问题、罪数问题以及犯罪数额问题,并给出观点。关于定性问题,“明知”内容方面,不需要必须知道诈骗犯罪具体内容,仅需知道触犯的具体罪名就可认定为明知;“明知”程度方面采用“包含说”认定。“事前通谋”并不必须实际物理上的帮助,仅需要在心理上达到帮助效果即可。取款人参与的时间节点在诈骗罪既遂前还是既遂后影响共犯的成立,诈骗罪既遂的标准采取“失控说”更为适宜。关于诈骗罪共犯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以帮助取款人是否引起犯意、纠集犯罪、指挥犯罪以及主要直接参与犯罪实施区分其起到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认定主从犯,但如实在无法区分,也可以直接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量刑。取款人持有的多张银行卡是用于诈骗犯罪取款的,应择一重罪处罚,且不可机械地将使用过的银行卡和待使用的银行卡区别开来认定。关于犯罪数额问题,应根据参与数额说认定取款人的犯罪数额,如出现无法逐一核实被害人受骗金额的情形,则使用概括数额认定方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