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信诈骗
犯罪
法律制度
完善
摘要:
电信诈骗犯罪是犯罪人员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以现代信息通信为手段向受害者发送某些不实信息,让受害者对于现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受害人上当而“主动”向犯罪人员交出自己钱财。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针对电信诈骗犯罪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目前与之相关的犯罪名称包括合同诈骗罪、招摇诈骗罪、诈骗罪、非法获取居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在日常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不同的诈骗类型进行分析,也经常出现电信诈骗行为涉及多个犯罪名称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会采用牵连犯的方式进行论处。目前我国各种文献中涉及到电信诈骗犯罪极其相关内容并不完善,记录的大多是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其中的一个小分支,而非有各种电信诈骗类型的详细描述和相关解释说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拟从电信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入手,探讨电信诈骗罪的立法问题。用实际案例角度来看,研究电信诈骗可以提高修正电信诈骗的相关理论知识,为教学讨论给予可读性的理论知识。同时也为讨论相关的犯罪问题为不断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奠定了学术研究课题,为长远的打击犯罪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从现实角度看,时常出现的电信诈骗事例的数量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对社会稳固、经济的平稳和数以千计的人民的财产都会造成影响,所以探讨电信诈骗犯罪立法问题有利于强化对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树立法律的权威。研究发现我国电信诈骗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不足,先刑后民原则阻碍被害人权利的及时救济。对此本文提出在现行《刑法》287条款中增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固定电话、手机、VOIP电话等通信工具,或者利用网络通讯工具,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在现行《刑法》266条关于普通诈骗罪的规定下面,增设一条针对性的说明条款,“在上述情形中,如有利用各种媒介或通信工具获取公私财物的,依照前款之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增加犯罪主体,增加刑罚种类,增加现有刑法罪名。限制先刑后民原则,行有条件的先民后刑,保障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求偿提供制度保障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