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信诈骗
帮助取款
定性
明知
帮助犯
摘要:
近年来,我国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团伙入网,其中帮助取款人是诈骗犯罪活动最后一环的实施者,要想成功完成犯罪需要归结到取款人员的取款行为,司法实务中对已经抓获的帮助取款人员如何进行司法认定,是社会的关注热点。
第一部分首先从裁判文书网筛选出典型案例,总结出案件存在三个争议焦点:帮助取款行为究竟构成何罪,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正犯还是帮助犯?帮助取款行为不同情形的罪数如何判断,成立一罪还是数罪?以下部分分别分析了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并给出观点。
第二部分研究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发现司法裁判对帮助取款行为主要定性争议集中在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接着分析了帮助取款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前通谋”和“明知”的理解存在差异,“事前通谋”应该是取款人在事前与诈骗行为人具有犯罪意思联络,承诺到时候为其取现、转账,并且事前通谋与最终的诈骗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明知”的内容要求取款人能够认识到所取款项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即可,可以不了解犯罪活动的详细计划,“明知”的程度包含“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并且根据对“事前通谋”以及“明知”的理解,对帮助取款行为的五种具体情形分别进行定性,并给出结论。
第三部分研究了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针对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先决条件,先明确了诈骗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失控说”,也即以被害人将钱款汇入诈骗集团指定的账户,失去对财物控制为既遂标准。接着分别从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正犯和帮助犯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将帮助取款人分为了集团成员取款人、职业取款人、兼职取款人三类,并且通过引入共谋共同正犯学说,认为集团成员取款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正犯。通过判定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然后否定了承继的帮助犯学说,认为在电信诈骗犯罪既遂以前,职业取款人和兼职取款人主观上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进行取款,构成犯罪帮助犯。
第四部分对帮助取款行为罪数判断进行分析,认为持有多张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应适用牵连犯择一重罪定罪,针对帮助取款人的反复多次帮助取款行为,否定其构成数罪并罚以及连续犯一罪,认为应适用包括的一罪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