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帮助取款行为
罪名认定
参与时点
明知
摘要:
步入信息时代,高新技术手段为犯罪提供有力“武器”。如今的老百姓每日接触网络的时间都能达到十小时甚至以上,让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可乘之机。不同于以往的“单打独斗”,如今的诈骗犯罪借助网络优势变得更具规模,犯罪手段和方式也随着通讯和支付方式的发展变得多样和智能,诈骗自然更能屡屡得手。电信诈骗多为异地诈骗,犯罪一旦得逞,诈骗行为人不会亲自取款,而是指令另外的人专门取款。这些取款人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情况各异,有的和诈骗行为人之间是亲朋好友,有的互相之间不认识,更不了解所取款项的性质。但是鉴于电信诈骗犯罪广撒网、非接触的特点,该类不参与电信诈骗只是帮助取款的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也由此产生了对其行为定罪的争论。审判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定罪判决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主,对近三年相关刑事判决书,进行整理、分析,选取若干份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基本揭示出当前有关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司法现状,总结出目前司法审判中面临着司法解释之间规定不清晰、对帮助取款人的参与时点理解不统一、“明知”的理解和使用上存在混乱等困境,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回归刑法理论去找寻解决问题的根据。全文3余言,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目前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定罪现状。通过分析刑法规制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立法进程,对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搜集刑事判决书,选取样本案例并进行数据的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案件在当前司法审判中的定罪情况。数据显示:在审判实践中,同样是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取款的行为,不同案件的判决却大相径庭,有的对帮助取款行为以诈骗罪定罪,有的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罪名认定虽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争议点相对集中,主要是对帮助取款行为既遂标准的选择和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的理解众说纷纭。针对这些罪名认定的关键因素,判决书中却鲜有说理论证,造成审判效果、社会效果达不到应有水平。第二部分,对帮助取款行为定罪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造成帮助取款行为定罪产生较大争议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之间规定的混乱。《解释》第七条由于对电信诈骗的帮助行为做出了诈骗罪的处理,判决书存在对实际情况不加具体分析就盲目引用相关规定,导致错误定罪的结果。其次,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持续且激烈的讨论,决定了帮助取款人的介入电信诈骗犯罪发时点与定罪之间的关系必然也是存在多种观点的。但是在讨论的过程中往往容易混淆诈骗行为完成时点和诈骗犯罪既遂时点之间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确。最后,在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方面,司法实践中的“明知”和“事前通谋”由于规定不清,容易引发适用上的争议。对“明知”的内涵以及内容的理解也密切的影响到对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准确定罪。第三部分,承接前一部分的原因分析,探讨对于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定罪的路径。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助取款行为在生活实践中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便于找准帮助取款行为定罪中的症结,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合理分类,作为准确把握帮助取款行为介入犯罪节点的基础。在既遂标准的选择上,宜在准确区分“诈骗行为完成”时点与“诈骗犯罪既遂”时点的基础上,选择“控制说”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应当利用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对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予以合理推定。认定取款人主观明知时,应当摆脱取款人视角,立足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分析。除此之外,最为核心的遵循还应当是将准确把握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性这一原则贯穿司法程序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