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纠纷
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调解制度
比较研究
制度构建
摘要:
婚姻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不仅要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人身问题,还要解决由于婚姻关系变化而产生的双方财产分割、子女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能否得到有效的运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私益而且关乎社会秩序的公益问题。
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对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的概念、范围、特点进行了概括界定。长期以来,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在我国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立法和司法上都没有突出婚姻纠纷的特殊性而按照与普通民事纠纷相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这章中,笔者将与婚姻纠纷相关的诉讼进行归类,确定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通过分析其特点,剖析婚姻纠纷在目前我国司法解决的现状,说明在我国建立婚姻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是我国建立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应然目标。针对我国婚姻纠纷司法解决的现状,我认为婚姻纠纷解决应当形成有国家适当干预并有专门部门和人员组成,充分调解和及时裁判相结合的司法解决机制。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有着非常完善的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可借鉴性。通过考察日本的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笔者觉得其在立法体例、法院设置、调解原则等方面可以给我国构建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一些的启示。
第三章是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日本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构建婚姻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初步设想。在立法体例上可以以民诉法中专章规定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审判机构的设置上,可以设立家庭法庭、配备专门的家庭法官以及相关辅助机构。具体做法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院附设ADR的基础上,将其中一部分经常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的人员整合设立一个类似于日本的调解委员会。将法院的人员进行分流,建立调查员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适用调解前置、职权探知、不公开审理、检察官参与等特殊法则,并详细阐述了诉的变更与合并、反诉、诉讼中止、终结、临时措施、判决效力等方面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