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瑕疵
法律效力
解决路径
摘要: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虽于立法上明确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路径,但对司法工作却缺乏实际意义。因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所引起的当事人要么找不到诉讼机关,要么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现象仍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本文笔者即对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路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本文主要对如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概述。这一部分包含婚姻登记的含义、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法律效力上表现为当事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除了违反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外,即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第三人而言,其可以通过婚姻登记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决定是否为一定行为,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行为。
其次,婚姻登记瑕疵的含义界定及法律效力。首先,这一部分笔者在区分实质要件瑕疵的婚姻登记和程序要件瑕疵的婚姻登记的基础上对本文所要研究的婚姻登记瑕疵含义进行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婚姻登记瑕疵”是指程序要件瑕疵的婚姻登记,即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的婚姻登记。其次,这一部分重点研究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亦即在实体上对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路径进行研究。笔者认为,为避免与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相冲突,婚姻登记瑕疵与无效婚姻应归属于不同性质的婚姻形态,即婚姻登记瑕疵直接影响的是婚姻是否成立,而非婚姻是否有效。婚姻登记瑕疵于法律效力上并不必然导致婚姻不成立,不同的类型应当区别对待。
再者,婚姻登记瑕疵纠纷之解决路径。这一部分足在诉讼程序上对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路径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应当采取民事诉讼的解决路径,法院通过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对婚姻关系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并于立法上对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