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
证明标准
判决离婚
裁判标准
摘要:
事实婚姻是男女互为配偶的身份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1以是否为我国现行婚姻立法所承认为划分标准,事实婚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造成在对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进行认定以及判决解除该类婚姻关系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这不仅造成了当事人的困扰,更有损法律的权威。本文属于案例分析类型,对所引案例的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案例以及审判实践中常出现的疑难问题的,并提出解决办法。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及争议焦点。该部分对原告马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案情及证据进行介绍,并归纳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即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以及法院判决准予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的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争议焦点一存在正反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原告证据对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明,未达到“极高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观点二认为,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基础,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能够在法官心中形成内心确认,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争议焦点二亦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在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无条件准许当事人离婚;观点二认为,法院在判决准许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时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裁判标准,适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所引案例的处理意见。本部分对第一部分中所述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表明笔者的立场,即争议焦点一中,笔者赞成观点二的意见,原、被告之间存在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争议焦点二中,笔者赞成观点一的意见,适用《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以“调解不能和好”作为法院准予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的裁判标准。同时,本部分在分析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还提出笔者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第三部分是对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本部分通过对所引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事实婚姻离婚案件中所存在的狭义的事实婚姻关系认定难、当事人举证难、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审判效果不佳等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