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晚清
吐鲁番
婚姻
民族
纠纷
冲突
摘要:
婚姻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同治三年(1864)回乱,吐鲁番也遭受战祸。光绪三年(1877)年清军收复吐鲁番,当地生产与社会秩序逐渐恢复,人口逐渐增长,而婚姻纠纷与冲突案件也随之增多。吐鲁番地区汉、缠、回各族均有着不同的婚姻风俗,但从清代法律来看,政府保护的是凭媒定娶、当事双方立写婚书和收受聘礼的婚姻关系,这在当地各族婚姻纠纷处理中,都是适用的。本文通过对大量档案资料的分析研究,得到以下几点共识:第一,婚姻纠纷与冲突伴随着一段婚姻关系的始终,从婚姻关系的缔结、到夫妻双方结婚,及休妻与离异过程中,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汉、缠、回各民族在此则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第二,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围绕是否许亲、主婚权、财礼银等问题,当事双方发生一系列纠纷。夫妻冲突,多表现为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殴妻、杀妻案件,岳父母同女婿之间的冲突,多与夫妻冲突有关。赘婿同岳父母之间的矛盾,多与养老和财产继承有关。关于缠回婚姻中的休妻与离异问题,伊斯兰教法中有很多相关规定。在民间调解中,也常按照其中规定来处理。但在有关刑事案件中,吐鲁番厅的判决以《大清律例》作为主要参考。第三,晚清吐鲁番地区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民族通婚现象,其中以汉男娶缠女和回男娶缠女较多。在民族通婚过程当中,双方由于宗教、文化差异经常发生冲突。民族通婚受到当地人口、民族与社会政治局面的影响。第四,在晚清吐鲁番地区,婚姻纠纷案件有民间调解与上控官府两类方式,一般民事案件,吐鲁番同知多交由地方首领调查处理,但销案权掌握在同知手中.如果调处失败,或者是刑事案件,官府会传集有关人等当堂审讯。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互控,各民族的地方首领参与纠纷调解,不仅体现出晚清吐鲁番地区婚姻的特点,也反映出当地各族之间交往日渐频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