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苗
知识产权豁免
TRIPS协定
疫苗可及性
摘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被世界卫生组织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全球范围来看,人类至今没有完全走出疫情,且病毒还在不断变异中,对人类的威胁并未彻底消除,提升疫苗和药品的可及性是我们战胜病毒的唯一出路,但《TRIPS协定》框架下高标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民众的疫苗可及性,且其内部相关弹性条款的调试作用也非常有限,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又一次引发全球关注。为解决疫苗可及性问题,知识产权豁免被提出讨论,即暂时性的豁免WTO成员国负有的《TRIPS协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这是疫情大爆发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暂时灵活性安排,也为未来全球再面临重大公共健康危机或类似挑战提供了样本。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严重,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谈判艰难,各方激烈交锋,进程缓慢,即使面对突发重大疫情,以发达国家为首的北方依然不想在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问题上与南方协调合作。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谈判陷入僵局时主动作出不适用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的承诺,为豁免决定的最终达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现了大国担当,但也为我国带来了挑战:其一是在谈判过程中部分发达国家出于一己私利,借“健康治理”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企图把中国分化出发展中国家阵营,使我国在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初始案文形成阶段被排除在外,未能掌握话语权;其二是发达国家还有可能在往后构建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灵活机制时故伎重演,违反WTO的非歧视性原则,把“主动承诺不适用”作为先例沿用,让我国“主动承诺不适用”成为常态,这不能不引起我国的警醒和重视。我国应当具有忧患意识,做到未雨绸缪,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在维护WTO多边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推动全球爆发重大公共健康危机时知识产权豁免的制度化来进行有效应对,促进构建以发展为导向的新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切实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