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中国正在越来越把目光投入到国内民生问题,在相关的制度实践中,建设福利国家的方案作为一种理想图景充满着诱惑,来自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也具有珍贵的借鉴意义和价值。本文因此将考察在建设福利国家这一背景下,西方世界,尤其是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曾经发生过的深刻变革与发展,目的在于通过对美国宪政、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发展历程的考察来回应和启示对中国相关经验与实践的思考。
就上述主题,本文选取了财产权法律制度为考察和研究对象,通过对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古德伯格诉凯利一案和在此之前学者查尔斯·雷克的《新财产权》一文的深入分析,展示出福利国家的财产法律制度实践,以及“新财产权”理论等意识形态和学术话语从登台到谢幕的历史过程。本文尝试通过对这一系列的制度实践、学术话语加以梳理,做出初步的评价并给出自己的研究结论。
在第一章里,文章将讨论凯利案的判例基础及其影响。首先交待凯利案的基本案情和判决内容,同时考察与凯利案大致同一时期,先后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类似案件所作的判决。在这一部分还将交待作为凯利案基石的背景理论,即在智识上的第一推动力——“新财产权”理论:把福利等一系列具有政府给付这一标志性特征的利益形态视作一种“新财产权”,从而与传统财产权形态一样,受到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作为美国“权利革命”时代以来自由派知识分子所达成的共识,凯利案判决结果和“新财产权”理论在意识形态上共享这样一套话语:私有财产是个人保持独立身份的根本物质保障,其区分了个人和公共领域的界限,是市民社会中公民自由的基础,而福利国家的出现则使得个人相对于国家的依附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公民正在依赖于政府给付的福利利益,而不是依赖传统的财产形态维持生活。那么在现代福利国家的实践中就应当使政府给付的福利发挥传统财产权的作用,在业已模糊的私人和公共领域之间确立一条中间地带,成为个人独立的保障。
在第二章里,本文将探讨“新财产权”理论的正当性和缺陷。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学术话语,在回应当年以“伟大社会”为背景的福利国家实践所产生的学术产品需求上,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自由派知识分子的智识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动摇和改变了传统的财产理论。然而,随着美国意识形态的转向、福利国家实践的重大修正,新的理论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为“新财产权”理论和凯利案相关实践提供养分和资源的制度环境正成为历史。其表现出缺乏效率、培养懒汉等效率上的弊端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而且福利国家也未能如预期一样消灭贫困,反而可能加剧贫富对立。美国社会对“权利革命”引发的“权利爆炸”也产生了极大的困惑。同时,随着法律经济学等新的学术话语的兴起,也对“新财产权”理论展开了强有力的批判。对此,中国的相关实践必须对此保持足够的警惕和防范,面对自身的大国国情,依托实践理性审慎地作出政治决策,预防可能的社会分裂。
在第三章里,本文会进入财产法律的理论世界,借助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视角,简要梳理传统的经典财产法理论,包括洛克、黑格尔和法律经济学对财产权的不同理解,以期理解“新财产权”和传统财产权之间的差异。最后,本文将给出的命题是:如果我们没有一种本质主义上的财产权概念或者并不追求寻找到现实生活中的某个或某类实物恰好能够对应于理论世界中的财产权概念,那么,即使身处于有关财产权的逻辑世界中,我们也可以体察到有关财产权制度的丰富和自恰。至于福利究竟是不是一种财产,是什么财产,受到什么限制,发挥什么功效,或许就应该更恰当地留给理性的实践和实践的理性去解答。
在结语部分,本文将指出,我们必须意识到,只有存在着相关的权利实践并达成社会共识,才可能催生出对诸如“新财产权”理论的需求,以便在意识形态上确认和巩固这种“共识”。而不是相反地希望通过“新财产权”理论来获得智识上的启蒙,并企图推动什么中国的财产理论和制度变革,去推动中国的民生甚至福利国家建设,去推动物权法在内的法典化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应当对福利国家建设、民生、权利等涉及政治选择和公共政策的问题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