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会学解释
中国语境
社会效果
摘要:
社会学解释作为一种司法方法,随着司法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适用原则的提出,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基于传统司法实践中天理、国法、人情的权衡传统,国人对社会学解释具有一种先天的熟悉与认同。但是,在社会学解释的具体适用中,却存在着用社会效果代替法律效果,从而突破既有法律规制的不良倾向;存在着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裁判后果权衡方法、规则,导致社会学解释过程中裁判后果恣意考量的现实问题。另外,社会学解释与我国古代司法中的情理法权衡传统是否本质相同,具有异曲同工之效?如果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当如何兼容?针对以上担忧、疑惑,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学解释进行研究,对以上疑问逐一进行解析并作出回应。第一部分从传承传统法制文明、应对当代社会转型、构建现代法治秩序、克服法条主义弊端四个方面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为什么需要社会学解释。第二部分探讨了社会学解释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理,从法律规则角度看,社会学解释是既有法律规则实现稳定性与变动性动态平衡的有效机制;从案件事实角度看,社会学解释是规范与事实互动中社会秩序影响法律规则的规则完善机制。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社会学解释以法律规制的当下最佳社会效果为依据对多元法律解释方案进行选择。第三部分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学解释适用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及应对之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结为:一是司法实践中社会效果考量主观性过强,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司法裁判社会效果考量容易导致裁判结果形式合法性丧失。具体应对之策包括两个方面:一、在社会效果考量中,法官需要转变考量方式:将对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主观预测转变为寻求法律规则与多元社会规范的融贯一致,从而为社会效果权衡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客观考量方法;二、法官需要明确法律解释社会效果考量应当在既有法律规范的可能文义范围内进行,从而将社会效果考量限定在现行法治秩序范围之内。第四部分在前述分析基础上总结了中国法治语境下社会学解释适用的基本原则。坚守形式法治需要遵循合法性、补充性原则;避免社会效果恣意考量需要遵循融贯性、客观性原则;适应中国法治情境需要遵循情理性、论证性原则。综上所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学解释,首先,应当对社会学解释的适用准确定位,明确法律解释社会效果考量应当在既有法律规则文义范围内进行,社会学解释是对形式法治方法论不足的有益补充;其次,在社会学解释适用中,进行社会效果考量应当以寻求法律规则与多元社会规范融贯协调为基本考量方法;最后,社会学解释进行社会效果应当关注遇事进行道德情理考量的国人习惯思维。在社会学解释中,对当事人、社会舆论提出的道德诉求应当进行综合权衡、理性回应。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从我国传统出发,合理考量道德风俗、人情事理等社会因素,寻求情理法之间的协调融贯,从而有助于司法裁判的接受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