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平责任
分配正义
社会福利
分担损失
摘要:
自我国公平责任条款诞生至今三十年有余,学界围绕其法律性质、实践效果与正当性基础所产生的争议从未停歇。以什么样的法哲学思维去看待“公平责任”,如何去思考和检讨“公平责任”存在的正当性、必要性与可替代性,对《民法典》施行之后公平责任条款的适用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公平责任的功能本质上是将国家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部分转移至个体身上,以此弥补社会救济的制度性缺陷。现行公平责任条款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与侵权法的法哲学基础亦存在明显冲突,应当考虑发展更多的社会性救济手段,将公平责任条款逐步替代。第一章节首先梳理公平责任条款的诞生与发展脉络,公平责任的概念可以一直追溯至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而我国的公平责任条款明显受到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公平责任条款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民法通则》原则性条款到《侵权责任法》原则性条款+规则性条款,再到《民法典》封闭式规则性条款的过程,适用范围逐渐限缩,指向性愈发明确。随后,对支持公平责任的有关法哲学基础主张展开介绍,包括分配正义主张、功利主义式社会和谐主张、道德直觉主义和报偿主义等理论,其中前两者说法支持者最多,代表性最强。本文第二章首先对公平责任条款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展开批评。从影响及其深远的2005年南京彭宇案,再到二审改判的2018年郑州劝烟猝死案,并综合过往裁判文书网的判例数据来看,公平责任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自由心证难题、法律因果关系难题与法律适用统一难题,需要适用公平责任条款来处理的案件往往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响,其中尤以负面影响居多。同时,公平责任条款自身在立法上的问题更为根本。即使是现行《民法典》1186条在前人基础上做出了诸多改善,亦存在刚性条款适用僵化、现有公平责任条款群难以识别以及新型公平责任事由确立标准的缺失等问题。就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三章认为其背后根本原因在于公平责任本身法哲学基础的薄弱,使得诸多推论难以自圆其说。公平责任就与侵权法的哲学基础——矫正正义理念相冲突,公平责任事件中不存在矫正正义的矫正对象——“过错”;其次,侵权法中的分配正义在适用内涵上同样无法与现有的公平责任内涵相匹配。而就社会福利论来说,意图依靠公平责任条款来挽回损失,可能反而会因为过程中的司法成本而导致不效率,其次存在更加能够满足社会福利论要求的社会损害分担模式,最后以侵犯无辜人利益与自由为代价的社会和谐状态,同样会因其背后的功利主义色彩饱受批判。第四章笔者试图为公平责任条款找到替代性制度规则的出路,以公平责任条款背后的社会法属性作为支点,体现了侵权法与社会法的制度衔接,论证公平责任条款是作为不完全的社会救济手段而存在,蕴含着被其它制度替代的可能性。就具备的制度展开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值得考虑的对象。随着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持续发展,对于损害的处理方式应当是多元化与福利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总是解决损害纠纷的最佳途径,应当积极尝试各类纠纷解决方式,探寻各类救济模式的互相配合与优化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