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动化行政
平等权
数字公民
数字政府
分配正义
摘要:
自动化行政的本质是算法参与行政决策的产物,其大背景是数字技术在对政府运行的流程机制、运行方式造成了颠覆性的重构的同时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即“数字政府”。但是这样的模式重塑固然带来“效率提升”等“善”,也带来“算法歧视”等“恶”,如何发挥技术的善,去除技术的恶,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同时,数字技术在对行政体系造成上述变化的同时,对行政关系的形成和相关法律体系的构造同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法治时代,法律仍然是调整数字化行政的唯一工具。所以,在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治调控路径之下,以平等权的规制范式来应对和处理自动化行政中所产生的恶,就显得理所应当。接下来本文以“码治理”为例剖析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歧视发生的过程并结合自动化行政的特征,总结出算法歧视是算法权力的滥用的结果。但是这样的权力滥用既有来自于主体偏见的主观因素,也有技术理性对主体地位侵蚀的客观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于以往歧视的来源,所以在歧视的发生种类上,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歧视主要是以间接歧视和结构性歧视为主。同时,本文认为伴随着歧视的种类和特征的变化,平等权的内涵在数字时代也发生了变化,所以应当以“算法平等”来应对算法歧视的问题。算法平等的核心在于,在平等的认识和实现上是不同于以往简单的“限制与保护”,而是在信息的保护与流动之中来寻求平等的基础。这体现在理论上就是要求为算法平等的内涵寻求一种更为广阔的是实质性基础。以往平等权的内涵虽然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但是人们关于平等可以取得的一个共识是,平等意味着平等的尊重和关怀。而这种平等关怀的背后,所维护的就是人之为人的人格。所以算法歧视对平等权的侵犯就体现在对个人应该享有的自主、自由与福利这三个方面剥夺。然后,本文从上述的梳理之中,总结出包括自主选择、公开透明和“数字人权”保障原则在内的算法平等三原则。最后,本文对域外和中国目前的算法歧视规制现状做了一定的梳理,并且在算法平等三原则的指引下,本文构建以数字公民的参与规制、“数字法治”的行为规制、“技术性”程序规制为核心的中国平等权保护的策略。具体而言,数字公民的参与规制包括,“进入—退出”的数字公民参与规制、数字公民的个人拒绝权;数字法治的行为规制则包含,算法的可解释与算法问责。“技术性”程序规制则包含,“科技向善”的代码规制和“场景式”的算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