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增值收益分配
分配主体
分配关系
分配正义
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涉及我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到分配在多元分配主体之间的正义性实现。“入市”的增值收益在分配环节的法制保障,是指在法律层面,根据不同分配主体的权利来源,确定其在分配环节中所占的收益配比。从法律层面建立起合理有序的分配秩序,在明确分配关系的前提下,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是完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善治管理目标的路径选择。同时,“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是整个“入市”改革的重要一环,分配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建立完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充分发挥土地制度改革带来的盘活闲置土地、促进集体、农民增收、不断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社会红利。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是建立在土地入市带来的增值收益前提下的分配,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政策、法律引导进入市场以来,一直以兼顾各分配接受主体利益、促进农民个人增收为价值目标,分配制度尚存于各试点探索阶段,未形成普适于全国范围内的分配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而法律保障一项制度合理运行需要其有合理的理论支撑。土地资源在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表现出人地矛盾的现状,由此以土地资源的财产性特征被市场经济挖掘发展,建立明晰的土地产权关系是划分多元分配主体范围的理论支撑。只有明确土地权属范围,才能构建土地之上的分配主体及其收益。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土地资源的财产性特征更加凸显,在市场中表现为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而土地发展权强调的也是一种可以单独流转的权利,且二者产生和发展的背景或者说前提具有相似性,故而以该项理论作为区分各分配主体对土地发展的期待利益,可以解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获增值收益的归属。最后,分配环节离不开分配权的界定与分配正义的贯彻执行。以分配权的归属区分分配关系主体与受体,在二者之间建立合理分配关系是实现分配正义的路径选择。分配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应始终贯穿于分配环节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分配主体之间的界定及其比例,还是在梳理分配关系领域,都需要以实现正义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土地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土地管理的应然状态,为落实、检验分配制度合理性方面提供价值参考。
造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的原因,究其试点可分为不稳定的分配客体、不清晰的分配主体界定和分配关系,以及分配过程缺乏监督三大方面。由于我国早期实行以计划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城乡在经济、社会和法律体系方面都出现二元制特征。改革开放带给经济发展巨额利益,而集体产权不明晰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增值收益分配领域权责不明,造成真正享有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权利虚化,不利于界定分配给付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的界限,同时模糊的分配关系也不利于分配主体之间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其次,土地增值收益作为分配客体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不稳定性。市场行为需要政府使用宏观调控的管理、服务手段加以导向及保障,鉴于土地资源的紧缺性,不能仅以市场价格衡量其财产性特征。最后,分配过程涉及多元分配主体,且在分配过程中,我国政策并未涉及具体的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分配行为会侵害部分分配接受主体的应有收益。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在法制层面的研究,旨在为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充分保障农民个人在出让原有土地使用权之后的合法收益,为建立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首先,要在立法中确立分配权及分配正义原则,促使各收益分配主体之间形成和谐的分配关系。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立明晰的集体土地产权是区分多元分配主体的基础,确立每个土地之上的权利主体平等地享有增值收益分配权。最后,引入监管机制,无论是在政府调节金征收管理方面还是在集体与其成员内部分配方面,明确分配过程具体流程,公示公开分配客体的使用情况,以期实现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保障农民个人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及农村建设,实现土地善治。以上措施均在法制层面对增值收益分配提出保障要求,将试点经验汇总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制,更有利于建立合理、长效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