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会救助制度
伦理考量
正当性
政府责任
分配正义
摘要:
救助活动,古已有之,源远流长。然而,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子系统是现代性社会的产物,是一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社会救助也是一项具有伦理性的社会公共制度,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辩护和支持,或者说,伦理道德理念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灵魂。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与和谐社会要求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不仅需要工具理性的建构,更需要价值理性的支撑;不仅需要对传统社会救助伦理道德资源的批判与继承,更需要对西方现代性社会救助价值理念的反思和超越。 本文从哲学、伦理学的形而上层面,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价值理性的反思。社会救助制度的道德正当性与政治合法性依据何在?这始终是本文探究的核心问题。社会救助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范畴,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发生变化。社会救助的潜在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实际对象是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特殊主义的而是普遍主义的。社会救助权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人权,而不是一种特权。中西古代传统社会有着丰富的社会救助道德价值资源。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救助是一种“伦理救助”模式,以儒家仁政、德治的政治伦理思想为价值核心;西方古代传统社会救助整体上是一种宗教救助模式,以基督教“博爱”伦理思想为道德支撑。社会救助的伦理关系与社会伦理秩序紧密相关中西古代传统社会救助都是以基于仁爱的德性伦理为基本的架构,与传统社会宗法—等级伦理秩序相契合,权利伦理精神尚没有进入传统救助伦理思想的视野。社会救助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是一条从慈善(仁爱)到正义(权利)之路。 本文重点从分配正义的视域,探寻社会救助制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道德正当性依据。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阵营内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与诺齐克的“权利(持有)正义”理论,以及沃尔泽、米勒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构成当代西方社会救助制度正当合法性问题的主要论争。罗尔斯的福利(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强烈的、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平等倾向,其“差别原则”要求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以期达到最大程度的经济平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是对资本主义现代性所作的价值合理性反思,构成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伦理道德支撑。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是一种市场正义,符合市场逻辑,但不符合历史逻辑,其结果必然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漠视,进而对现代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正当合法性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否定。社群主义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对思考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当性具有启示作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诉求建立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底线正义”,社会救助遵循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补偿正义”,社会救助对弱势群体利益进行补偿符合我国的历史和国情。三是“代际正义”,社会救助可以遏制弱势群体“弱势”的代际循环。 从生存论的层次上思考,社会救助制度具有更根本的以人为本的伦理关切,那就是维护人性尊严、权利和积极自由,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社会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多元的,政府是当然的责任主体,但是政府的责任是无限与有限的结合。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可能带来的救助依赖和“贫困陷阱”等道德风险问题,规避道德风险可以通向道德创生,促进个体道德发展和社会道德进步。更为重要的是,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中正义(权利)与慈善(仁爱)的伦理关系生态,既可以实现制度正义,也可以实现个体德性的升华,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序发展和道德建设,实现社会成员从底线生存走向更完满的幸福生活。